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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同学寄了一袋实验用的有毒品,快递员偷吃身亡了,我们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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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onnerDie,Nothing is true,Everything is permitted

在我看来,这个题目可以扩展为:

邮寄有毒的物品,快递员偷吃后死亡。问各方的刑事责任如何?(民事我不精通,就不强答了)

此类不规范的案例提问,通常都缺少关键内容,所以这肯定不会是作业题,或者至少不会是本科阶段的作业题。这道题中缺少的关键内容就是:

    • 物品的“有毒”程度,从轻到重大概可以分为—— 一般的有毒食品(河豚、毒蘑菇),自然产生毒素的食品(食物腐烂),人为添加毒素的食品(给食品下毒),本身就有毒的物品(毒鼠强,氰化物等)
    • 物品的包装状态—— 明显警示物品有毒有害;未作警示或掩饰的一般包装;明显掩饰物品有毒有害;
    • 认知方面,对于“物品有毒”的认识程度,以及对于“快递员偷吃”的认识程度
  • 目的方面,我不想再增加了。因为根据目的的不同,还可能涉及更多的犯罪,比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所以本回答不考虑以惩罚快递员为目的或者有其他比较强烈杀人目的的下毒行为,那都是故意杀人。

这些内容的不同都会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另外这个回答所考虑的框架也值得一看:在收、寄件方明确知道邮寄食物有毒,且用于合法用途。快递员偷食而亡。收寄双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 匿名用户的回答

总体归纳观点:

一般常见的情况下,快递员偷吃而死,邮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当物品的有毒程度高于一定临界点时(标准至少是毒鼠强之类的剧毒程度),可构成运输危险物质罪

当邮寄人因邮寄内容的毒性极高、包装状况有很强伪装等情况而则应承担极大的注意义务时,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寄件人几乎不可能承担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快递员会偷吃的义务)

一、对于“快递员偷吃后死亡”的评价

一般来说,如果限制在题目出的“有毒的食品”,无论是天然有毒还是后天有毒,邮寄行为本身最多就是违法,但还不构成犯罪,只有发生“被快递员偷吃并死亡”的结果后,才有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在这些情况下,偷吃死亡才是需要重点评价的定罪情节。

对此的评价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我觉得很难去一一列举各种情况,因为实际情况太复杂了。就只说最简单的评价标准——看邮寄人能否对“快递员会偷吃”有充分的认识

如果有足够的认识,则有可能是故意杀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没有足够的认识(我们一般性地怀疑快递员偷吃,这种认识是不足的;需要这种怀疑积累到一定程度,比如在一定范围内大家都知道快递员真的会偷吃),那这个情节不单独构成犯罪

但是要注意的是,随着物品有毒程度的不同,或者包装程度的不同,这种“认识”的认定标准也是不同的。但无论如何,标准都应当非常高和严格,因为一个普通的寄件人,对于快递员几乎不需要承担什么义务。

在收、寄件方明确知道邮寄食物有毒,且用于合法用途。快递员偷食而亡。收寄双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 椒盐青蛙的回答中,也对各种情况作了列举,比较清晰。不过我暂时还没想清楚他的结论是否准确,因为需要答主或读者自行脑补各种具体条件以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足够的认识。但这种分情况考虑的思路是正确的。

二、对于“邮寄剧毒物品”的评价

但如果邮寄的是剧毒物品,则邮寄行为本身涉嫌犯罪。此时需要评价的是邮寄行为本身是否构成犯罪,快递员偷吃死亡反而变得次要。寄件人对快递员不需要承担太大的义务,但对于自己寄件内容给公共安全带来的威胁,却要承担一定义务。

1、公共安全受威胁的程度不同,罪名选择也不同

具体到这个案件中也一样,邮寄有毒物品不等于投毒,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章的犯罪中,最基本的前提就是“危及不特定公众”。但在认定罪名时,也仍然要根据“对不特定公众的威胁程度”来选择不同的罪名。典型的例子就是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此,物品有毒程度,以及物品的包装状态就很重要。例如,邮寄一个随时可能因为晃动而爆炸的炸弹,这是爆炸罪,因为在整个邮寄过程中,即使爆炸威力不大,公共安全也已经受到很大威胁;邮寄一个需要固定方式引爆(如打开包裹的行为)的炸弹,则根据威力大小有可能只是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当然如果威力大到能炸到隔壁邻居,也仍然是爆炸罪。

一般情况下,邮寄包装完好的毒药,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不会上升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程度,除非是故意将毒药的包装弄得很散,让它在邮寄过程中会发生泄漏,或者毒药的威胁程度非常大。

另外,我说这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因为“邮寄毒药”这一行为,并不符合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表现。投放危险物质罪是要求把危险物质投放到公众容易接触到的地方,比如公共饮水池、向不特定公众出售的食品源、中央空调的通风口,等等。而邮寄行为在题目的条件中是有固定、明确的接受人,并非向“公共领域”投放。

2、“邮寄”行为的评价

我上面说物品的有毒程度和包装状况,却拿炸药当例子,还有一个原因:邮寄毒药这个行为有点问题。

  • 问题一:邮寄到底是独立行为还是包含在运输里面?

我们先看刑法 125 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款的邮寄爆炸物罪是 1997 刑法的规定,第二款的运输危险物质罪却是 2001 年的刑法修正案三新增设的罪名,但第二款中没使用第一款的“邮寄”字眼。于是有些偏门的观点就认为:既然第一款规定了而第二款没规定,那邮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

但是,立法当时考虑的是:邮寄行为是个具体内容的词,而买卖、储存、运输都是概括性质的词,邮寄这个词与其他四个词并不具备相同的外延,而且邮寄行为完全可以被运输包含在内,没必要再列了。所以,邮寄毒药属于 运输危险物质罪

  • 问题二:毒到什么程度可以构成犯罪?或者说,刑法条文中的“毒害性物质”指哪些?

在 2003 年两高关于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司法解释中,也只列举了五种剧毒化学品可以入罪: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

但除了这五种以外,其他的毒害性物质就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了。一般认为,参考《危险化学品名录》、《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名录》、《一般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等,与这五种剧毒化学品处于同一毒性级别,或者高于这五种的毒性的剧毒化学品,都可认定。

但毒性低于这五种的,一般就不予认定了。

所以,邮寄一般的毒药,有可能不构成犯罪。

3、即使邮寄一般的毒药不构成犯罪,但如果(非因快递运输过程中的原因)发生了泄露而致快递员死亡,则可能是危险物品肇事罪。

三、对于“快递员拆邮件”的评价

刑法 253 条规定: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拆快递这事,自然是符合这个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但这个罪同时还要求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

究其原因,这个罪源于 1979 年刑法中的渎职犯罪。1979 年,邮政人员还是国家工作人员,自然负有更高的义务;1997 年修订刑法时,延续了这一罪名,并改放到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中。

从这立法演变过程,显然从 1979 年打击国家邮政事业的正常运行,变为 1997 年打击对公民通讯自由的侵犯,但是,1997 年还没有 X 丰 X 通之类的快递,所以这个罪名的主体仍然是特殊主体。

至少到目前为止,快递人员拆包裹,还不能用这个罪去惩罚。但我想这个罪也到了修订的时候了。

嗯,就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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