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之前就有人提过,但我觉得回答起来很复杂,所以放着没理。真要去深究起来,可以写博士论文了,我的水平有限,到不了那么高深的程度,只能在自己的知识范围之内简单说说。
如果要用一句话来概括,它是为了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一个人应承担的刑罚应当与他的罪行程度相当。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刑罚应当能够尽可能地与罪行的轻重程度相对等。
犯罪首先侵害的是个体,但在制定规则时,不可能穷尽一切犯罪可能,这就要先提取犯罪对象的“个体”的共性,归纳为犯罪的客体——“法益”。
因此,犯罪与刑罚,从宏观上来说,就是被侵害的法益由轻到重排列,刑罚也由轻到重排列,然后一一对应。
但是,不同的法益之间,很难准确地分出个轻重。即使是政治正确的国家安全高于一切,也仍然会有其反对者,比如“我不在乎大国崛起,我只关心 XXXX”。
每个个体都有自己的正义观,众口难调,所以这种“轻重”,是立法者从社会整体上所考虑的,“社会整体眼中的犯罪轻重”和“社会整体眼中的刑罚轻重”。
对于社会整体而言,某种社会利益更加重要,那侵犯这种利益的罪就更重,相应的处罚也更重。或者换种说法,某一犯罪行为的社会评价越低,这种犯罪就越重。
当然,这个“社会整体的意志”,往往是以统治者的意志为主、兼顾普世价值观,而不是简单的“大多数人的想法”,也不是纯粹的“社会公众的想法”。
而且这个时候,它考虑的是某一类型的犯罪最有代表性、典型性和一般性的情况,并设置相应的刑罚。这种设置有可能导致例外情况下的罪刑不对等,但这种例外情况的不公平是在追求绝大多数情况的公平时需要容忍和牺牲的内容。
刑罚的轻重,同样也要体现“社会意志”,主要包括社会文明的发展程度,社会资源能用于刑罚的程度,犯罪者接受刑罚后的反馈,等等。
刑罚的目的,法学生们都是学习过的,这里再简单提一下,刑罚通常被认为有两方面的目的,一是惩罚与报复犯罪者,二是预防犯罪。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刑罚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即常说的“乱世用重典,平世用轻典”。
从我国 79 刑法至今的发展来看,正好也是从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初的“严打”、滥用死刑,到九十年代末和本世纪初慢慢恢复正常,再到近年来刑法修八、修九调整刑罚结构,逐渐削减和限制死刑。
总体来说,我国的刑罚结构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而且刑罚种类中仍然以死刑、监禁刑、非监禁刑、财产刑这些刑罚为主。
在量刑档次上,非监禁刑可以归入 3 年以下的监禁刑;而监禁刑的档次,大概以这些期限为量刑档次的节点:
2 年,3 年,5 年,7 年,10 年,15 年,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上限是 15 年,加上无期和死缓,监禁刑的上限大概是 20-30 年。传统的观点主要是认为对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关上二三十年,已经过了他人生最青春活力的阶段,而且与社会脱节,也已经足够防止他再次犯罪。
一般来说,常见的犯罪如果不是明显很轻(比如侵犯知识产权之类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其他犯罪要轻的),上限多是无期或者死刑。
上限确定之后,剩下的工作就是根据不同犯罪的危害程度,划分量刑档次。
常见的监禁刑量刑档次大概有这些情况:
- 2 年以下,2-7 年,7-15 年以上(包括无期、死刑,下同)
- 3 年以下,3-7 年,7-15 年以上
- 3 年以下,3-10 年,10-15 年以上
- 5 年以下,5-10 年,10-15 年以上
- 5 年以下,5-15 年以上
从这里就可以看出,一般的量刑档次都是分为 3 档。我们以社会评价基本一致的最常见犯罪,侵犯人身犯罪和侵犯财产犯罪的量刑档次作为基本标准,就比较直观。
这两类犯罪的基本档次是:3 年以下,3-10 年,10 年以上。
那么,第一档的基本标准是以 3 年为上限,再视犯罪的轻重程度增加到 5 年,或者减轻到 2 年。
第二档的基本标准是以 10 年为上限,再视犯罪的轻重程度减少到 7 年。
第三档量刑,自然是以剩余的量刑空间为幅度,上限为无期或者死刑。
由于犯罪已经从千差万别的具体行为被归纳为四百多个确定的罪名中,为了能给具体的罪行相应程度的惩罚,立法时就只能给出量刑幅度的空间,由审判者在其中选择最合适的刑罚。一般是认为 2 至 3 年的幅度最适合,不会过宽导致滥用自由裁量,也不会过窄导致难以自由裁量。
量刑自然是越精细越好,但是相比之下,第一档的操作空间小,第二、三档的操作空间却很大,正是因为绝大多数犯罪的危害程度,都是集中在 5 年以下的刑罚。直接搬运最高院的数据就很直观:
判决生效被告人 1232695 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罪犯 115464 人,占生效人数的 9.37%;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41913 人,占 43.96%;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及单处附加刑 556259 人,占 45.12%;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18020 人,占 1.46%;宣告无罪 1039 人,占 0.08%。
请注意,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的 45.121%,在量刑档次上,都是归入 3 年以下的那部分。因此,在 5 年以下量刑的,占了所有罪犯的九成。按我的工作经验,大概有五到六成的罪犯集中在 3 年以下的刑罚,二三成的罪犯则集中在 3-5 年之间。
第一档的量刑空间以 3 年或 5 年为上限,正是考虑到这样比较接近实际的犯罪现实,防止审判者过度自由裁量,影响罪责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