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标题:工行宣布停止个人账户综合理财业务了?莫慌,都怪名字没取好
相关链接:工商银行宣布停止个人账户综合理财业务
大家不要被这个通告吓到了,工行所谓的个人账户综合理财业务并不是大家所认为的普通理财业务。所谓的个人账户综合理财业务原名叫做存贷通业务,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假如一个客户在工行同时有个人贷款和个人存款,通过签订存贷通协议定期汇集存款资金用来理财,用这个理财收入来抵扣贷款利息。
说实话该业务我们已经有段时间没做过了,所以这个通告在行内通知的时候我们也有点懵……因为大家都忘了这是什么,结果给吓了一跳。总的来说,停办该项业务并没有什么特殊含义,只是一项业务走到了生命周期的尾声,该业务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业务的发展需要了。正如通告中所说,现在工行针对普通存款已经有了薪金溢、节节高、大额存单和存管通等新业务。这些业务比原来的存贷通操作更方便、收益更高,而且存贷通业务的增量已经基本为零、存量也逐步减少。在这个背景下,该项业务自然需要停止。
想要了解该业务更多的内容,还需要我再去搜集一下相关资料,后期应该会再更新。对该业务有兴趣的欢迎与我交流。
大清早我赶到单位就开始做功课,现在把个人账户综合理财(就是存贷通)业务的详细情况向大家说一下,这个问题我觉得可以结束了,只是一项普通业务被关闭了,没有任何影响。媒体也只是望文生义,不能怪媒体,但媒体过度解读就是你的不是了。要怪请怪起名字的工行,坑了大家也坑自己人,我今天一上班就接到很多不明真相的行内员工咨询我什么情况……害的我还得一个个的解释,不过我相信总行的解释很快就会出来了。不说废话,干货如下:
工行于 2007 年开始办理存贷通业务,其时主要面向我行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商用房贷款客户,2008 年开始包括个人二手房贷款客户,2011 年扩大到个人经营贷款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其实……我也没搞清楚什么时候把存贷通这个正常的名字改成个人账户综合理财业务的……)
通俗地说,存贷通就是一种将个人贷款与存款相结合,以同一客户名下的存款抵扣贷款,为其提供增值收益的业务。在客户按照未抵扣贷款本金的状态先向工行支付贷款利息的前提下,该账户内存款达到一定数量以上按固定比例或分段累进抵扣贷款本金,以该抵扣额计算的贷款利息作为客户利息减免的增值收益。存贷通账户涉及的贷款包含上述所说贷款,存款仅限于个人贷款客户存入存贷通账户的人民币活期存款,不含其它账户、其它存期、其它币种的存款。
存贷通业务的客户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已在工行办理个人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用房贷款的贷款余额大于 10 万元,个人经营贷款的贷款余额大于 100 万元;二是申请存贷通业务时,客户名下的贷款形态正常,贷款存续期内还款记录优良,累计违约次数与已归还贷款期数之比小于 10%,且不存在连续两期违约;三是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用房贷款的贷款剩余还款期限大于 12 个月;个人经营贷款的贷款剩余还款期限大于 6 个月。
存贷通业务中,一笔贷款只能对应一个存贷通账户,但是一个存贷通账户可对应最多 5 笔贷款,抵扣顺序由经办行与客户协商约定。至于存贷通的增值收益计算方法由工行各省分行确定,但大都执行总行标准,即住房类贷款采用固定比例或分段累进两种方式计算增值收益,如采用固定比例法,存款账户抵扣起点为 5 万元,抵扣比例最高为 80%。个人商用房贷款抵扣起点 5 万元,抵扣比率 80%;个人经营贷款抵扣起点 20 万元,抵扣比率 60%。采用固定比例抵扣的,当存贷通账户每日营业末存款余额小于或等于抵扣起点时,存贷通账户不产生增值收益,仅向客户正常支付活期存款利息。
最后说一下固定比例增值收益和分段累进增值收益的计算方法。
固定比例假设:
1.当综合理财账户当日日终存款余额小于或等于抵扣起点人民币 x 万元时:日增值收益=0。
2.当综合理财账户当日日终存款余额大于抵扣起点人民币 x 万元时,如当日客户名下的任何一笔贷款借据(包括不与综合理财账户相关联的借据)不存在逾期,则日增值收益 =(日终综合理财账户存款余额 - 抵扣起点人民币 x 万元)× 抵扣比率 y ×(综合理财账户关联贷款的贷款利率 - 活期存款年利率)/ 360;如综合理财账户关联的贷款借据大于一笔,我行根据客户指定的贷款合同顺序以及工行给定的借据序号,按照以上规则依次为贷款合同下的各笔借据计算增值收益,抵扣起点不重复计算。
3.每笔贷款借据可享受增值收益额度的基数 ≤ 该笔贷款借据余额 × 抵扣比率 y。
4.综合理财账户可被抵扣的存款余额 ≤ 抵扣起点额度 x + 关联贷款借据的累计余额。
举个栗子:某客户综合账户理财账户活期存款余额 50 万元,活期存款利率为 0.35%。该客户名下有甲、乙两笔贷款合同与综合账户理财关联,合同顺序先甲后乙。贷款合同甲为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其下有一笔借据甲 A,余额 10 万元,贷款利率为 4.9%,抵扣起点 x=5 万元,抵扣比率 y=80%;贷款合同 B 为个人经营贷款,其下有一笔借据乙 A,余额 15 万元,贷款利率为 6%,抵扣起点 20 万元,抵扣比率 y=60%。抵扣情况如下:
贷款借据甲 A:15 万元存款抵扣借据甲 A,抵扣起点 5 万元以下的部分不进行抵扣,抵扣额度为 5×0%+10×80%=8 万元。年增值收益为 8×(4.9%-0.35%)=0.364 万元
贷款借据乙 A:借据甲 A 抵扣完毕后,未进行抵扣的存款余额为 35 万元,按照抵扣起点不重复计算的规则,剩余存款先扣减两笔贷款抵扣起点的差额 15 万元,再按照 60% 的抵扣比率抵扣借据乙 A,抵扣额度为(20-5)×0%+20×60%=12 万元,年增值收益为 12×(6%-0.35%)=0.678 万元。
则客户获得的年增值收益总计为 0.364+0.678=1.042 万元。本例为方便说明计算年增值收益,实际业务按日计算增值收益,将相关年利率折算成日利率。
分段累进:
1.当综合理财账户当日日终活期存款余额小于或等于抵扣起点人民币 a 万元时:日增值收益=0。
2.当综合理财账户当日日终活期存款余额大于抵扣起点人民币 a 万元时,则按照上表测算增值收益。如综合理财账户关联的贷款借据大于一笔,根据客户指定的贷款合同顺序以及给定的借据序号,按照以上规则依次为贷款合同下的各笔借据计算增值收益,抵扣起点不重复计算。
3.综合理财账户关联的每笔贷款借据可享受增值收益额度的基数 ≤ 该笔贷款借据余额。
4.综合理财账户可被抵扣的存款余额<关联贷款借据的累计余额 + g。
举个栗子:某客户综合理财账户活期存款余额 50 万元,活期存款利率为 0.35%。该客户名下有 A、B 两笔贷款合同与综合理财账户关联,合同顺序先 A 后 B。贷款合同 A 为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其下有一笔借据 A1,余额 10 万元,贷款利率为 4.9%;贷款 B 为个人经营贷款,其下有一笔借据 B1,余额 15 万元,贷款利率为 6%。增值收益按下表计算:
贷款借据 A1:抵扣起点 2 万元以下的部分不进行抵扣,其余部分乘以各档次的抵扣比率,则 2×0%+3×10%+5×50%+12×60%=10 万元(2+3+5+12=22),即 22 万元用于抵扣借据 A1,年增值收益为 10×(4.9%-0.35%)=0.455 万元。
贷款借据 B1:此时存款余额为 28 万元,按照抵扣起点不重复计算的原则,直接从第二档开始抵扣,则 3×10%+5×50%+20×60%=14.8 万元,年增值收益为 14.8×(6%-0.35%)=0.8362 万元。
客户获得的年增值收益总计为 0.8362+0.455=1.2912 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存贷通账户不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公积金贷款属于委托贷款不能办理存贷通业务、存贷通业务是要收取年账户管理费的。
再更新:咨询了一下,原来该业务是 2012 年从原来的“存贷通”更名为“个人账户综合理财”业务的。请允许我吐槽一下工总行的命名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