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标题:小偷入室被高压防护网电死,算是屋主人的正当防卫吗?
这个问题,张明楷认为以结果论(其实他大部分时候都是以结果论),伤到无辜者就是故意伤害(杀人),伤到不法侵害者就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然而以叔叔我的习惯,当然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然怎么凑字数。
某日,牛市检察院以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向我院提起公诉,指控事实是:某甲在自己地盘上使用防卫装置,导致某乙死亡。
我看这事实太简单,立马给牛检察官发了张补充证据函:请补充“自己地盘”的现场勘查材料,以确定现场的实际状况。
公诉人手脚麻利,第二天就把现场材料送过来了:被告人在自己的院子 / 菜地 / 鱼塘周围围了一圈电网,但旁边就是公共道路,行人如果不小心就有触电可能。
我一看:被告人架设电网的本意虽然是惩罚小偷,但在有不特定人经过的场所架设电网,客观上仍然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架设电网这一行为的客观危害比一般防盗装置要大,因而被告人的注意义务较高,其未尽自己较高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推定是放任的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致人死亡,量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死刑。
此时被告人委托了狼律师来辩护。狼律师一阅卷就急了,这牛检察官跟无良媒体学坏了,举证有所保留啊。连忙也提供了证据:被告人在电网前面还放了块牌子,上书:“此处有电三百伏”。
我看这律师有点料,不是只会吵着法官回避检察官回避公安刑讯逼供还以正义斗士自居的微博大 V,便耐心指点:以被告人架设电网的客观状态来看,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有极大威胁,而避免危险的安全义务不应由看到牌子的行人来承担,而应该由架设电网的被告人负责。而被告人光写块牌子不足以避免危险,尚未完成他应负担的极高注意义务,所以推定他主观方面仍然是放任的间接故意。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狼律师表示又学到一招,然后继续申请补充证据:被告人在架设电网的时候还装了漏电保护设备,请求法官通知控方补充。我再次发出补充证据函,牛检察官找来公安一问,果然,他们在现场勘查的时候发现:电网里有漏电保护设备,它的功能在于一旦有人触电,电流加大,就会自动断电,起保护作用。可惜的是,死者死那天这个设备因为 本来就是坏的 / 突然坏了 / 反应慢 / 起作用了但电流还是太大 等等各种原因没有正常发挥功能,还是电死人了。
嗯,我对狼律师表示赞赏:漏电保护设备这么高科技的东西都装了,说明九年制义务教育就是好,接受中学物理电学教育的被告人已经采取了自己认为有效的防止损害发生措施,与他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基本对等,只是过于轻信这设备肯定有效,却没有认真检验或保证它的实际效果,在主观上仍然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加上客观环境有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受到威胁,因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终于成功地将刑期幅度降到 3-7 年。
狼律师的助理喵律师申请刷存在感。他约上我和牛检察官一起亲自去现场看了一眼:原来设电网旁边的道路根本就不是公共道路,而是私人土地,并且离电网 50 米之外有一道比看守所还高的无狗洞围墙,门也上了锁,把电网隔离在里面,正常人不可能接触到电网。
张明楷听到这事很欣慰:我的观点终于有用武之地了。
我手持张明楷的《刑法学》第四版,给牛检察官下了最后通碟:你快去举证吧。现场状态不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而且这么封闭的空间一般人也进不来,被告人要负担的安全义务一下子就减弱了。如果只是轻微减弱,那是故意杀人;如果极大减弱,那是过失致人死亡。所以,
- 这人进来干坏事=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 这人进来干坏事 + 挂个有电牌子 / 漏电保护设备=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可能干坏事的危险性越高,越可能是正当防卫;采取的防范措施越高,越可能是正当防卫。而且由于采取了防范措施,即使是防卫过当,也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 这人无辜进来=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 这人无辜进来 + 防范措施=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意外事件的无罪。
牛检察官表示你们法官真难侍候。
最后总结一般规律:
首先,客观环境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可能性由大变小,则涉及罪名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与此同时,被告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也由大→小。
其次,在安全保障义务由大→小的过程中,被告人实施的安全防范行为与他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不对等→对等,则涉及罪名由 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意外事件
再次,当客观环境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威胁减小到一定程度后,才考虑死者是无辜还是不轨,再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由大→小,涉及罪名由 (不轨侵入带来的危险程度由小→大)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或者 (无辜进入的过错程度由小→大)涉及罪名由 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