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标题:对着他人吐一口烟,和捡起一块板砖扔过去,性质一样
在美国的侵权法中,有一类针对人身的侵权行为,称为“Battery”。这里的 Battery 不是“电池”的意思,有的翻译成“殴击”,有的翻译成“故意侵犯”,个人认为“故意侵犯”更为贴切:在以下两个案例中,侵权一方并没有真正殴打被侵权人,甚至并没有直接接触被侵权一方的身体。
在 1994 年的 Leichtman v. WLW Jacor Communications 一案中,原告作为嘉宾来到一档电台节目,宣传二手烟的危害,并提倡公共场所禁烟。主持人是一杆老烟枪,为了身体力行地反对这位嘉宾的观点,在嘉宾说话的时候深吸一口烟,喷在嘉宾的脸上。
嘉宾感觉受到了羞辱,于是他采取了一种非常美国特色的方法进行报复:提起侵权诉讼,主张电台主持人的做法对自己造成了故意侵犯。
故意侵犯有三个要件:
1. 与他人进行接触的主观意图;
2. 与他人的接触;
3. 该接触给他人造成伤害。
在此案中,主要争议点在第二个要件:被告向原告喷出的烟雾是否造成了侵权法意义上的“接触”?
法官认为,烟其实是一种有形的固体颗粒物,被告从呼吸道喷出固体物质打在原告身上,足以构成有形物体的“接触”。法官进一步解释道,这一行为毫无疑问有主观故意性,同时也造成了人格上的侵害,因此满足以上三个要件,故意侵犯成立。
也就是说,在法律意义上,对着他人吐一口烟,和捡起一块板砖对着人扔过去,其性质是一样的,都有可能产生侵权责任 -- 因为这都是有形的物质啊!
另外,构成非法侵犯的“接触”不限于接触身体本身,
在 1967 年 Fisher v. Carrousel Motor Hotel, Inc 一案中,一名餐厅服务员对黑人顾客用 N 开头的单词致以问候,并伸手抢走了顾客手中的盘子,声称这里不接待黑人。顾客同样以故意侵犯为由提起诉讼,并主张道,服务员接触自己手中的盘子等同于接触自己的人身,因此满足上述第二个构成要件。
这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接触他人持有的物品,算不算接触了他人?
如果大家觉得把人手中拿着的盘子作为人身一部分有点扯的话,可以设想其他一些物品:
比如假牙,比如老年人的拐杖,残疾人的义肢或轮椅,人穿的衣服,戴的眼镜...似乎,像这样与人身有着密切关系的物体,也有必要基于法律上的保护。
此案中,法官正是基于这一理由,认为接触他人直接持有的物品,等同于和他人进行接触,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当然,这个案子的结果,也受到了当时民权运动的影响。
这两个案子,给我们带来了一个启示: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碰瓷”。
侵权法保护的是人的私权利,相当于以人为中心,画了一个圈,这个圈里面是个人不可侵犯的私人权利,只要他人不经允许闯进圈就构成侵权。合法碰瓷,就是善于利用法律,把这个圈画得尽可能大一些,就是这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