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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扣措施违法,一定会导致处罚也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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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报标题:采集证据的过程违法了,那判决还有法律效力吗?

黄璞琳,市场监管公务员、律师资格、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

某县工商局对某酒行进行检查,现场扣押涉嫌商标侵权的白酒 21 箱,与该批白酒有关的合同一份,当事人银行日记账、明细账、总账各一本,并当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和财物清单。之后,县工商局对该酒行作出没收侵权白酒 21 箱并处罚款 2 万元的行政处罚。该酒行先对工商局的查扣措施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仅授权工商机关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相关的合同、账簿等资料的职权,并未授权工商机关查封扣押合同、账簿等资料的职权,故判决撤销县工商局扣押合同、账簿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对扣押侵权商品的行政强制措施予以维持。

法院有关强制行政强制措施的判决生效后,该酒行又就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出:县工商局扣押同、账簿的行政强制措施已被法院判决撤销,相应地,县工商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也违法无效应予撤销。

本文认为: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有可能实施多个不同种类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经常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来收集保全证据、制止违法行为、控制危险扩大。这些针对同一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行为,是相对独立的,其中某一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并非当然地导致其他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不过,它们相互之间又存在某种法律上的联系,其中某一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还是有可能影响其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例如,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调取证据,并依据该证据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就可能影响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 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行政机关通过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获取的言词证据,通过非法搜查公民住宅或身体、非法越权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获取的书证或物证,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如果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是非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获得的,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会被排除证明效力,相关行政处罚也会因主要证据不足而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就本案而言,县工商局违法越权扣押的合同、账簿,属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定案依据。这些合同、账簿的主要内容,应当是涉案假冒侵权白酒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货款结算和交易对象。这些证据被排除后,不会影响对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但可能影响对当事人违法经营额的认定。如果县工商局有其他合法有效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购销假冒侵权白酒的数量、销售价格,则排除涉案合同、账簿的证明效力,不会影响对当事人违法经营额的认定。如果县工商局没有其他合法有效证据证明侵权白酒数量、销售价格,则县工商局在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当事人商标侵权违法经营数额,就会缺乏证据。不过,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商标侵权行为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授权工商机关可处 25 万元以下罚款。因此,本案县工商局即使认定当事人商标侵权的违法经营数额缺乏证据,只要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县工商局对其作出没收侵权白酒 21 箱并处罚款 2 万元的处罚,仍然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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