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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上,宿舍算「住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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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结论:算不算宪法民法之类的住宅我不确定,但属于刑法中的“住宅”。

以下可以不看。

1、涉及罪名,“住宅”与“户”

刑法中的“住宅”遭受侵犯,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四个:

  • 第 245 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 第 264 条入户盗窃的盗窃罪
  • 第 263 条入户抢劫的抢劫罪

刑法中使用“住宅”一词的是 245 条的两个罪名,但使用“户”的是盗窃罪与抢劫罪。

在 2011 年 5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入户盗窃”尚不是盗窃罪的入罪条件,不构成盗窃罪。因此在那之前,对于入户盗窃但数额不够的行为,实践中一般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来处理。

(当然也有反对的观点,认为刑法具备谦抑性,非法侵入住宅罪也必须有足够的危害性才能入罪,不能把一切入户盗窃行为都入罪。如《刑事审判参考》的 526 号案例提出,必须要具备携带凶器入户、对户内财物造成破坏、两次入户、盗窃财物接近“较大”等情况,才可以把入户盗窃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当然在修八之后这一争议就不了了之,没什么人提了)

那么,刑法中的“住宅”与“户”能否等同呢?

2、“户”的范围

刑法中对于“户”的界定一直是很明确的。

从 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罪的解释中,就提出“户”是“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200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更明确“户”是指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强调了“户”的“家庭属性”,并提出前者是功能特征,后者是场所特征。

在刑法修八实施之后,关于盗窃的新司法解释中再次明确:“户”指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通常认为这体现的价值取向是:一个人用于家庭生活的场所,通常是非常隐私,并且与外界相对隔绝,它能给人一定程度上“家”的安全感。这种本应更不容易被侵入的私人空间被不法者侵入,安全感被打破,危害性自然更大。而且在“户”内发生的犯罪更不容易被发现或求救,犯罪分子有更充分的作案时间,更隐蔽的作案空间,更容易实施的暴力,自然比在公共场所中发生的犯罪具备更大的损害后果可能。

而以此为标准,学生宿舍不是供家庭生活,作为学校的一部分与外界的隔离也没有那么大,自然不能算“户”。

不算“户”,算“住宅”吗?

3、保护“住宅”是在保护什么?

《宪法》第 39 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而《刑法》第 245 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即源于宪法的这一条。

但是,这保护的是什么权利,是公民的权利还是社会甚至国家的权利,学术上却是有争议的。

公共秩序:德国刑法和日本刑法过去都把保护住宅不受侵犯视为保护公共秩序,即在当时的立法者看来,保护住宅安全是在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不是公民的个人利益。

占有权:住宅是公民的财产,公民对自己的财产有占有、排除他人占有等权利,侵入住宅其实是侵犯住宅占有者的占有权。

住宅权:住宅的管理者(旧观点认为是家长)对于是否许可他人进入的自由权利,或者说是对住宅的充分控制。但有人认为这一权利是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有人认为这是排除他人侵犯财产的权利,有人认为这是许诺权,还有永远少不了的混合说

居住安宁权:与上文所说的保护“户”的价值取向相同,是保护公民在相对隐密、生活起居的场所中不受外界打扰或干扰的安全感

《宪法》规定的住宅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一章,《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在“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一章,都属于私权,显然不认为是公共利益,而是私人利益。我国的主流观点,都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益是居住者的正常居住和生活安宁

从这一法益出发,通说认为我国刑法的“住宅”是指供生活起居、与外界相对隔绝的场所。它的范围比“户”更大。

功能特征上,“户”更侧重于“家庭生活”,体现“家”的感觉;而“住宅”则只要求“居住”即可。场所特征上,“户”的对外隔绝程度也比“住宅”更高。破坏“户”的安全感危害要大于破坏“住宅”的安全感,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更侧重于保护财产,选择的是危害性更大的对“户”的破坏作为入罪情节和加重量刑情节。

居住场所>住宅>户

因此,像宾馆、宿舍之类不属于刑法中的“户”,仍然属于刑法中的“住宅”。不过还是要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不能一概将侵入住宅的行为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仍然要考虑非法侵入行为的严重程度。

顺便提一句,生活中存在房客欠租不交、不退房,离婚夫妻的一方占着判给对方的房子不退等情况,很多人说可以趁对方不在家的时候撬锁把对方家具搬出去,换了锁自己住。从刑法的角度上纲上线地说,对方虽然占着不肯退房,但其居住的安宁权仍然受保护,这也仍然是对方的“住宅”,只有法院以强制执行的公权力才可破坏,房主自行撬锁也仍然属于侵入对方的“住宅”,只不过可以用正当防卫,或者以情节显著轻微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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