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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一个项目,如何避免创始人拿钱跑路,以及乱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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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报标题:「投资你两千万,可别拿了钱就跑路啊」

牧心,投融资争议解决律师,专栏:识君瞰法

处理过很多投融资争议,结论很遗憾:没有特别有效的办法。

特别强势的投资人可以从合同条款、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被投资企业进行人、财、决策等各方面的把控,但这样对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没有任何好处,把企业管得半死不活甚至管死也不符合投资人的利益。所以,成熟的、有实力的投资人只对项目做很有限度的管控。

但成熟的、有实力的投资人也有被创始人坑的时候。我主观上认为成熟的、有实力的投资人被坑的几率相比一般的投资人可能要低一些(虽然没有任何的调查数据支持),因为:

(1)他们更会看“人”;

(2)他们和创业者不是一锤子买卖(比如后续各轮的追加投资);

(3)对他们违约的成本更高(圈子就这么大)。

由于不能管得太紧,所以投资人事实上大都是处在弱势地位的,创始人有五花八门的手段玩死投资人。从投资人的角度,我觉得有以下几点可以注意:

(1)投资人做的事,本质上是生意,凡是生意要考虑成本和收益,不要太意气用事,跟创始人斗个死去活来没有太大意义。

(2)注重宏观调控而非微观把控,投资人和创始人说到底是情人关系不是夫妻关系,建立利益分配和调整机制以利益引导更有利于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3)增加创始人违约成本,对创始人保持威慑。违约成本一方面是经济利益上的,另一方面是法律上的。

(4)帮助被投资企业成熟,包括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利用企业自身力量纠错),帮助创始人建立规则意识(例如该开董事会的必须开董事会)。

上面说了那么多,不是说投资人就该听天由命,愿赌服输,投资时还是要找个好律师。有的投资人搞的投资协议千疮百孔惨不忍睹。这么说吧,大家去小饭馆吃饭见过那种一次性桌布吧,如果上面有破洞,可能会有人忍不住把这个破洞再抠大一点。拿个一捅就破的网套在创始人身上,不光起不到保护投资人的效果,还可能激发创始人犯错的冲动。

例如我处理的一个争议,投资协议里约定投资人在董事会里有一票否决权,但漏洞在于投资人没有权利召开董事会,且投资人在股东会里没有任何特殊权利,这导致了什么效果呢,创始人从来不开董事会,非得开会的话就开股东会,最后干脆开股东会改章程把投资人在董事会的一票否决权改没了。我猜测创始人不开董事会的原因一开始可能是怕麻烦和担心被否决(因为协议和章程里没说必须开董事会),但老不开董事会投资人会不高兴,双方的矛盾就慢慢产生了,最后创始人心生怨恨干脆拿掉了投资人的特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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