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标题:钻法律漏洞骗钱的人,最后都折自己手里了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大家对这个规定应该挺熟悉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体现,有利于确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争议。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拒签劳动合同,法律便设置了上述条款,有力推动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普及(虽然还是有很多用人单位在做不到这点)。
接下来我们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介绍几个人物——甲、乙、丙,他们都去一家管理相对规范的 A 公司应聘过,并利用这个条款,发了一笔横财:
第一次,甲去 A 公司应聘成功,并准备签订劳动合同,甲对 HR 说:这劳动合同这么多字,我今晚拿回去看看,明天再给你。甲遂回家随便找个朋友替他签了劳动合同,第二天把合同交给了 HR。一段时间之后,甲去申请仲裁,说没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二倍工资。公司 HR 拿出劳动合同说我们签过,甲说那不是我签的,是公司后来找人造假签的!笔迹鉴定下来,果然不是甲签的,公司败诉。
A 公司 HR 吃一堑长一智:以后劳动合同坚决当面签。
第二次,乙去 A 公司应聘成功,并准备当面签订劳动合同,乙遂掏出自己带的笔郑重的写下了自己的名字。一段时间之后,乙去申请仲裁,说没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二倍工资。公司 HR 说劳动合同我们签过,结果拿出来一看,签名竟然神奇消失了,只剩一张空白合同!原来乙当初用的是“消字笔”,但公司没有证据,遂败诉。
A 公司 HR 吃两堑长两智:以后劳动合同不仅要当面签,还要用公司的笔签。
第三次,丙去 A 公司应聘成功,也顺利签订了劳动合同。有一天下班后,丙对公司 HR 说,我自己的那份劳动合同不见了,想借公司留存的那份办个手续,HR 遂将合同给了丙。然而丙接过去的一瞬间,他吃了下去!他竟然吃了下去!第二天就去仲裁说没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二倍工资,HR 一脸懵逼的说我们签过,但被他吃了。由于公司没有监控、没有录音、没有证人证言等证据,遂败诉。
A 公司 HR 吃三堑长三智:以后劳动合同不仅要当面签、用公司的笔签,签好之后还要注意劳动合同原件的保存,不可随意外借!
A 企业其实比较遵纪守法,积极主动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本不应是“未签书面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这一条款惩罚的对象,但由于自身管理有漏洞、证据收集不敏感、部分劳动者太“机灵”等原因,承受了莫须有的损失。
同时我们在此还是要严正声明,以上案例为普法所用,绝不是教唆犯罪。谁要是照着去模仿,一旦出事可能会触犯刑法!
血的教训:公司法务教唆员工盗取劳动合同后骗取二倍工资获刑
曹某原系某公司法务人员,被告人朱某、梅某、黄某原均系某公司保安。
曹某在某公司餐厅吃夜宵时,明知朱某和梅某均是某公司职员,仍告诉在场包括朱某和梅某在内的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索要加班工资需持有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和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申请仲裁主张双倍工资;并告知劳动合同存放在公司人事部,朱某等人可以利用夜间巡逻的便利进入人事部偷取劳动合同,同时提醒他们不要被监控拍到。此后,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朱某、梅某实施了曹某教唆的行为。曹某怂恿、利诱朱某等人盗取劳动合同后,采用申请仲裁的方法主张双倍工资的行为与朱某、梅某后续的诈骗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教唆犯。
曹某不但教唆朱某、梅某从公司人事部办公室窃取劳动合同,然后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还告诉了朱某、梅某公司存放劳动合同的具体地点。在获知朱某、梅某、黄某窃取劳动合同后,曹某还多次与朱某、梅某等人私下联系,采用透露某公司的应诉准备情况、帮助计算双倍工资赔偿数额等方法,为朱某、梅某等人实施诈骗提供帮助。故曹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在朱某、梅某诈骗的过程中,在犯罪意图的形成、行为实施的整个过程中起了相对主要的作用,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主犯。
最终曹某、梅某因诈骗罪获刑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所以那些小聪明,看看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