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央视新闻)
六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对普通人有何影响?
利益相关:ICBC 现金柜员,每天都在担心来汇款的大妈是不是受骗,来办卡的妹子是不是拿的别人身份证,来办网银的小哥是不是转头把 U 盾交给别人。当然,回答都是我个人观点。
《通告》全文 1845 字,其中对商业银行和相关支付清算机构的要求(第五条)421 字,对电信企业的要求(第三条和第四条)522 字,可以说各打五十大板。为了避免来回点链接的麻烦,首先将《通告》银行相关的 421 字原样粘贴过来。
五、各商业银行要抓紧完成借记卡存量清理工作,严格落实“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 4 张”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卡)和支付账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Ⅰ类银行账户,在同一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支付账户。自 2017 年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 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 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对经设区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作案的涉案账户,将对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全部业务。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个人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资金 24 小时后到账。
我觉得,和违法犯罪行为较量的过程,总是违法者走在前面寻找法律规定的漏洞,然后才能用严格的规定来堵住比较简单容易的违法方式,之后又走向下一个循环。按辩证的观点,凡事总有正反两面。我想,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应该是进行过谨慎的权衡考量,才做出决定。《通告》新规,确实能提高违法者的犯罪成本,比如,让他们不能轻易获得银行账户接收、转移犯罪资金;比如,让那些贪图小利便利犯罪的人付出代价;比如,让受害者有缓冲时间追回资金。同时,这些规定,也在限制着普通大众。范晔所著《后汉书·仲长统传》中有“逮至清世,则复入矫枉过正之检”流传至今;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说“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以下的解读,更多的是从普通客户和银行从业人员的角度,因为我不懂犯罪分子的套路有多深,只是略微知道一点我的客户和我的业务。
一、“一人多卡”治理
对个人办银行卡数量做出限制,是从 2016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的,每人每家商业银行全国范围借记卡 4 张。(《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对于多数普通客户来说,4 张还是够用的。但也肯定对于一些客户造成了不方便,比如多年之前办了卡赠送他人或弃之不用的;处理起来麻烦的是客户异地求学、工作、经商,办卡后难以注销的情况。
《通告》新规是“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 Ⅰ 类银行账户”,我觉得对普通客户的影响不亚于 ATM 转账延迟 24 小时,目前媒体报道中还没有突出这条,可能是术语太专业大家不明白。所谓“Ⅰ 类银行账户”,也是一个新概念,简单来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三类:现在大家手中的银行卡都是 I 类,II 类账户只能存款、投资理财、限额消费。III 类账户相当于电子钱包,余额只能在 1000 元以下。II 类和 III 类账户没有实体介质,不能存取现金。(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所以,大家拿在手里的银行卡都是,并且只能是 I 类账户。I 类账户还包括活期存折,不包括信用卡。目前,我还没有看到更详细的官方政策解释,比如是只限制增量 1 个,还是存量 1 个;“同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同一家银行全国范围,还是分支机构范围。
这么多年来,客户都习惯了代发工资办张卡、保险扣费办张卡、小孩上幼儿园办张卡、理财基金办张卡、买国债办张卡、卖房办本存折……银行从营销角度出发,也乐于为客户办卡、主动批量办卡。新规之下,还是应该翻翻钱包、抽屉,不用的卡及时注销,特别是在异地求学、异地工作的客户,尽量不要给自己以后留下银行卡方面的麻烦。
二、ATM 转账延时到账
这条是目前媒体关注度最高的,也是争议比较大的。目前公布的规定原文比较简单,也有些模糊地带,比如“银行自助柜员机”的定义。更常见的名字是“自动柜员机”,包括国家标准也是称为“自动柜员机”(gbt_18789-2002 自动柜员机通用规范)
自动柜员机是一种组合了多种不同金融业务功能的自助服务设备,合法用户可利用该设备所提供的的功能完成存款、取款、信息查询等金融服务。
自动取款机是自动柜员机的一种,合法用户可利用该设备实现取款等金融服务。
自动存款机是自动柜员机的一种,合法用户可利用该设备实现存款等金融服务。
单纯的“自动柜员机”是一个比较窄的范围,实践中,银行所采用的机器设备还包括一些没有存取款功能的机具。按照定义,这些设备不包含在“自动柜员机”的范围内,相当于“自助现金柜员机”和“自助非现金柜员机”的区别。我所供职银行里这类机具主要分两种,一种是老式的,可以单纯由客户自主操作完成交易;一种是智能的,大额交易需要有银行工作人员的授权审核参与完成。
顺便为不熟悉银行业务的读者小科普一下我国的支付清算体系。在同一家银行系统内的转账,由本银行自己就可以处理完成,可以做到实时到账。跨行转账有两条路可走:一条是银联,只能处理银联卡之间的 5 万元(含)以下转账;另一条是央妈(人民银行),不限金额,不限账户类型。
可能知友会觉得上边的纠结过于咬文嚼字了,其实我是在担心新规之下鄙行智能银行会不会受到影响,比如用自助终端里“银联转账汇款”功能的交易能否实时到账、“人行转账汇款”功能里有现场审核的大额交易能否实时到账。
不论细节如何,从监管思路上,有点像买了保险之后的犹豫期,给你一个冷静的时间缓一缓。并且选择的“ATM 转账”这个点也很巧妙,因为容易受骗的客户往往对银行业务使用不深,走网银、手机银行、支付宝等渠道都有一些障碍,ATM 渠道易得、易教,银行工作人员干预较少。至于利弊得失,究竟是拯救受害者更多一些,还是正常业务办理不便多一些,恐怕难以用键盘下结论。最不开心的或许是银联吧,因为谁都不喜欢钱转出去之后要在外边飘一整天,心里得惦记着到没到账。如果要改进的话,从技术上可以为每张卡定义一个“信任账户表”,比如限定 5 个有过转账交易记录的账户,可实时到账。
剩下的规定内容可以归结为“非法买卖银行卡 害人害己祸无穷”。这套监管思路有点类似结售汇黑名单。如果真是因为身份证丢失、身份信息被违法盗用的客户来说,确实有点冤,我觉得这些客户可以有一个“身份认证豁免账户”,在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之后,让他们享受一下现代金融的便利。
上个月底,我写了另一个回答如何评价山东政协委员对于徐玉玉诈骗案的看法?
有一点个人银行账户监管的构想,敬请移步。
三、 商业银行自身的改造
且不说柜面压力的问题(不能接受 24 小时等候的转账客户、旧卡挂失办新卡的客户),银行需要改善自身的流程、完善制度规定,来适应监管的要求、满足监管引起的客户需求。我经手的业务中,感觉一下几点比较突出。
1. 用技术手段保证金融实名制
简单的说,监管要求客户拿身份证来实名开户。现在我可以 99.99% 可信度的确认,他手里拿的是公安局签发的真实的身份证,而不是从电线杆广告上办来的。再进一步没有什么难度的联网升级,我可以 99.99% 的确认,他手里拿的身份证,是公安局最近一次为他签发的身份证,而不是之前挂失过的。下一步希望投产的技术手段是,可以通过身份证芯片加载的生物特征(指纹)联网核查,99.99% 可信度的确认,面前的这个人就是去公安局办身份证时录入指纹信息的那个人。从普通客户的角度,就是怎样证明“我是我”。身份信息的信任根应该放在公安机关,而不是本系统开户时采集。
另外一个可以系统间横向联网的是和电信运营商确认手机号的实名制。
2. 银行卡异地使用问题
对于客户来说,每在一个城市长居都要办理当地银行卡,因为异地用卡需要承担结算手续费。比如异地存取现,收费千分之五,封顶 50 元。除此之外,我行存折、单异地不通兑,理财、基金等下挂账户不能异地处理,异地借记卡常常办了挂失解不了等等,都可能让客户头大。
3. “睡眠卡”注销问题
因为我所供职机构开办储蓄业务时间早,可能同一客户持多张卡上情况比较多。确实有遇到客户现急需办卡(因为在本行办理贷款、因为单位在本行代发工资等必须办本行卡),查询发现已满 4 张的情况。本地卡还好说,无非是柜面压口(一卡一折密码重置加挂失,六次远程授权,半个小时不算柜员手慢)。如果是异地卡,鬼知道有没有销不下去的协议。
感谢您有耐心看到结尾。敬请指正
2016.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