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法独立仅指法官独立,而不是检察系统、警察系统和司法行政系统的独立。检查系统、警察系统和司法行政系统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中,都是行政部门的下属部门,尽管各国的实际操作不同,但原则上总统作为行政部门的最高负责人进行相关岗位的人事任命在道理上是说得通的,和司法独立无关。
2. 法官的独立一般而言包括这么几点制度保障:(1) 法官没有任期,如果不犯大错误,可以一直做下去;(2) 法官的判决只能由上级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推翻,不能被行政部门以行政命令的形式推翻;(3) 法官的薪酬和资金来源比较稳定,不需要仰仗立法部门或者行政部门的一时好恶。这里需要强调,我们只能够说,所有实现司法独立的国家,采取的都是有内在共性的制度;但并不能说,只要照抄这些制度,就一定能够实现司法独立,也不能说实现司法独立就必然是一件好事。
3. 按照神话传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在政治上是中立的,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判案。但是我们都知道这是胡说八道。相反,根据政治立场和意识形态来预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投票结果是非常准的。顺便说一句按照意识形态来预测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投票结果同样很准。
4. 尽管从旁人看来,法官显而易见的受到其政治立场和意识形态的影响。但是这一点和法官本人主观上认为自己在秉公判案是不矛盾的。因为对法律的解读和阐释本来就可能是多义的,并不一定有标准答案。也因为法官可能并不认为自己的某个信念是具有党派色彩的,而认为自己的某个信念是客观公正的,比如持原旨主义的美国法官不一定会承认原旨主义是一种包含特定意识形态立场的观念;持能动主义的美国法官相对而言可能更愿意承认自己的立场包含了特定的意识形态立场,但他们可能仍然认为这种意识形态立场本身是公正和可取的,而不是纯粹党派偏见的结果。(这里纯插一句私货,我个人认为能动主义的法官不一定正确或者有更高的法律素养,但总的来说比原旨主义的法官真诚。)
5. 即使大法官可能有意无意受到自身政治立场的干扰,大法官本身总的来说仍然是具有极高的道德水准和职业素养,而且也都是非常在意个人声誉的人。所以在特定个案中,大法官不可能睁着眼睛说瞎话。所以总统完全可以尝试通过任命大法官施加长期影响(就任大法官后,大幅度改变自身立场的人并不多),最高法院在过去几十年的态度转向都可以从人员变动中看出端倪;但是要指望任命的大法官在某个特定案件中帮自己一把,就往往无法如愿(个案中捅刀子的大法官倒不少)。
6. 在美国立宪时,代表们确实担心最高法院会和国会,或者总统结盟,并压制另外一方。然而,这种结盟实践中没怎么出现过。实际情况更可能是,总统和国会结合在一起压制最高法院,或者最高法院自行暴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