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标题:性侵犯儿童的人被终生打上标签,是不是矫枉过正了?
性犯罪加害者实名公开制度在加害者临床上本就是个争议非常大的制度。
一个以儿童为对象的性犯罪者,可能制造 100 个,200 个,甚至 500 个受害儿童。实名公开是为了得到大众监督,其目的是防止再犯。
但是,根据标签理论(Laveling Theory),个人被有意义的他人——如教师,亲戚,警察等贴上标签,描述为偏差行为或犯罪者,他就逐渐自我修正,而成为偏差行为者或犯罪者(百度)。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若是被打上“犯罪者”的标签,他就会慢慢变成一个犯罪者。
性犯罪加害者实名登记公开制度就是这样一个“标签化”的行为。
一个人能不能会不会脱离犯罪,与很多因素相关,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犯罪者本人与周围人、与社会建立良好的关系有助于 TA 脱离犯罪,反之脱离社会、孤立化则有害于脱离犯罪。实名登记并公开个人信息助长了犯罪者的孤立化,加大了他们回归社会的难度。不脱离犯罪=再犯,就意味着会出现新的受害者。
所以,且不说犯罪者本身的人权问题,这种实名公开制度对降低再犯率到底起的是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现在还在争论中。(还有其他防止再犯的理论反对实名公开制度,这里不再多举了。)
如果真的起的是积极作用,我觉得这制度就是可以存在的、合理的。
反之,则是不合理的。
如果有更好的方法防止再犯,那就采用更好的方法。
至于是不是矫枉过正,那要以什么做标准?
这制度默认一个人是性犯罪者 TA 的一生都是性犯罪者,也就是否认了一个人的矫治可能性,所以我们做加害者临床的,反对派比较多。
目的同样是不再犯,我们认为除了用这种“隔绝”“监视”之外还有更好的方法。
这个跟“矫枉过正与否”是两回事。
另外,“恋童癖”确实是个不明晰的概念。有道德标准、文化标准、法律标准、医学标准在里面,十分的混乱。
临床上,我们一般不会说这个人是“恋童癖”,而是会说这个人是“以未成年人(或者 XX 岁以下)为对象实施性犯罪的人”。
在明知这种争议的前提下,大阪府在 2012 年出台了『大阪府子どもを性犯罪から守る条例』(《大阪府保护儿童免于性犯罪的条例》)。
规定:
1.这里的儿童指 18 岁以下。
2.性犯罪指的是刑法规定的猥亵/强奸罪,和偷窃罪部分(现在虽然把内衣贼认知为性犯罪但是在处理上大多还是按偷窃罪处),以及儿童 Porn 对儿童的性榨取等。
3.第 12 条规定:对儿童实施性犯罪的、刑满日期起至今未超过 5 年的、居住在大阪府的性犯罪者,有义务如实向知事申告并登记如下内容:姓名—地址—性别—出生日期—联系方式—罪名—刑满日期。信息变动需要在 14 日以内申告;搬出大阪府也需要申告。
4.第 13 条规定:经访问等确认信息属实之后,对登记者实施回归社会支援。但是,在实施支援时需注意不要让邻居和其他人知道。
5.第 15 条规定:慎重管理个人信息。
大阪这制度有 3 个优点:
一是强调了对儿童性犯罪者的 risk 管理;二是规定了对登陆者的社会支援(心理治疗);三是规定了登记者信息不公开。
这制度虽然依旧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搬出大阪府就不管了),但是我还是赞成这种登记与治疗一体的形式的。
单从「公开」看的话,大家觉得“恋童癖”实名公开制度是「污名化」是「侵犯人权」,是“西方恋童癖公布名单毫无隐私”。但整个制度本身不见得仅仅只有「公开」,需要更加全面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