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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24 日发布的史上最严 P2P 借贷限额会带来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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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报标题:P2P限额新规出台:「史上最严」只是个开始啊

昨日,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在同一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而一个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而同一法人机构则在同一平台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 100 万元,在不同平台的借款总余额则不得超过 500 万元。

银监会原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郑敦元,关注医疗、融资租赁与互联网金融。

即便有这个限定额度上限的政策出台,要落地首先要建立一个网络借贷统一登记查询系统,才能有地方可以登记、有地方可以查询。

这个看起来简单做起来可不算简单:

这个过程要从确定各种各样的互联网平台中谁是个体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开始。首先现在工商登记的名称以“信息服务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等名字命名,从这个角度区分不了谁是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其次业务结构上有很多平台的业务涵盖了销售传统金融产品、纯粹的信息平台、各类债权转让 / 收益权转让、委托定向投资、实物购买出租、活物购买寄养寄售等,很多网络平台业务交叉、界限模糊。

确定了谁是网络借贷平台之后,接下来的艰巨任务就是建立这个登记查询系统,而其中信息披露和银行资金存管是这个系统的前提,要不然没依据,谁都可以瞎填瞎报。但是现在这些网络借贷中介平台以什么样的方式保存、报告和披露借款人的哪些信息,都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没有一个统一法定的机构来管理。

其实这一个系统就相当于 P2P 行业的征信系统。这个政策里面明确的 100 万及 500 万余额限制,想象一下一家 P2P 平台必须从一个借款人借款开始到每一期的还款,到最终还款结束都要实时更新,此外除了最初的借贷双方,之后的无数多次转让变现本质也是借贷。一些大的平台可能每天就有成千上万笔借款、转让申请和达成,这么多笔借款申请和成交都需要做到实时查询、登记(否则其它平台没办法及时查询)对这套系统的要求真的不低。另外还有的问题是,这一套系统如何保证录入的准确性、查询的合法性、竞争的保密性,这套规则要制定,还要让两千多家平台熟悉和严格执行。

以上是这个政策落地的难度。

从正面来说:这个额度限制的政策反映出监管层对网络借贷的定位更倾向于满足两类需求:个人消费贷款和企业流动贷款(因为除了消费和短期周转,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长期资产投入,都很大几率会远远超过 100 万和 500 万的上限)。这样的限定有一个好处就是风险确实可以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例如一个自然人只能通过一个平台借到 20 万,那么相应的出借人就很少或者每个人的出借额就很低,相应引起的社会风险和风险传播范围也限定起来了,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特别是对银行体系的风险传导很容易被切断。

从负面来讲:这个额度上限的政策如果短时间内落地,会引发一个大量 P2P 平台停业——原借款人被动去杠杆——流动性风险爆发——引发进一轮 P2P 平台倒闭的循环规程。对于长期的影响,则是随着额度的限定,P2P 的借款人结构逐渐变化,因为要借 100 万和要借 1000 万、5000 万的借款人群体是不一样的,会往实力更加弱的小微企业下移,因而相应的借款利率相反有可能反而会呈现整体上升的趋势,真正的成为一个小额、高风险、与传统金融体系完全隔离的民间借贷市场。即便这个政策对于现在做小额消费贷款的 P2P 平台似乎利好,但恐怕好景不会太长,马上涌入的其他平台会大大加剧这个领域的不理性竞争。

这个政策应该会遇到很多阻碍。

例如,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一家平台查询到某一借款人已经借满了上限,但又认为这个借款人还有很强还款能力的时候,他是不是可以不通过 P2P 系统撮合借款人和出借人,回到线下的模式来居间借贷双方赚取居间费用?应该怎么处理?毕竟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并不一定要通过 P2P 的这套线上系统。那么监管层想利用 P2P 来把民间借贷透明化和监管起来的意图就又要落空。

本质的原因是从上限 500 万到传统金融市场的最低门槛之间还有很大一段空白,无法发行债券和股票却又希望发展壮大的企业众多,需求旺盛。在把 P2P 的上限额度封死,又在缺乏多层次的金融体系的前提下,那么可以想见:任何数量或价格管制所抑制的需求,都会通过各种变通的方式浮现。例如:一家公司是否可以同时运营五家网络借贷中介平台?一家企业是不是要注册二十家子公司或孙公司?一家企业是不是可以同时为一百个员工担保?对于监管层来说,出发点总是好的,但可能得到的结果只是民间借贷由透明再度转为不透明。

我认为限定上限额度有必要,从风险传导和金融稳定上来说也应该有,各家平台甚至 P2P 借款人都要着手做好应对。但这个额度如何定,主要应考虑市场的平衡点在哪里这个客观事实,当然宏观金融政策上想把 P2P 引导到多层次金融体系的哪个位置这个主观意愿也很重要。而更重要的是这样一种“定死一个额度”的方式,监管层又打算怎么样随着金融体系完善和 P2P 行业成熟而相应调整呢?毕竟市场供需情况是时时不断变化当中的呀……

要是真的最后按单家 20 万及 100 万的上限限定了呢?

对于现在的做大额借款居间的平台来说,可以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继续为每个自然人提供 20 万、每个法人机构提供 100 万的借贷居间服务,继续服务于互联网小额用户,这个是肯定的。但之前的资源也不会浪费,资产资源较强的转向私募基金和地方金融交易所挂牌产品,对接合格投资人和传统金融机构;技术资源较强的转向数据公司和系统公司,深入产业链做科技金融服务;营销资源较强的转向财富管理公司,服务高净值客户。其实只要资产专业度比别人高,或者技术能力比别人强,或者服务能力比别人到位,就有存在的价值和基础。对于一家平台来说永远要保持这样强大的生命力,否则即便是不限额,这类平台也做不长久。

而 P2P 资金占负债比例较高的借款企业,则需要适时多元化或主动降杠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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