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好人格权是我的研究方向,谈到法律,我们来好好捋一捋,顺便让大家了解一下如果未来生活中碰到类似的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摆出我个人的观点:马蓉及其团队如果以隐私权为请求权基础,或可一战。当然,王宝强宝宝团队也很有多反制的手段,即便以隐私权作为请求权基础,马蓉团队的诉讼之路,也不会轻松太多,只是相对以名誉权起诉,胜率会高那么一丢丢。而以名誉权起诉,在我看来,马蓉及其团队的律师是打算做殊死一搏了。
打一个不太恰当的比方,《三国演义》中刘备入主西川,与刘璋反目,谋主庞统随即献上了“上中下”三策,供刘备选择。上策选精骑突袭成都;中策以退兵为借口,除去刘璋手下重要将领杨怀、高沛,徐徐图之;下策退守荆州,再伺机而动。刘备选择了保守的中策。
在这里,马蓉其实也有上中下三策,上策就是以名誉权为请求权基础起诉;中策是以隐私权为请求权基础起诉;下策是缄默不作声,等风头过去再做打算。偏偏马蓉选择了风险最大,成功率最低的上策。
可见马蓉及其团队确实被逼急了眼了,太想打一个翻身仗,来一个彻底的反转。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名誉权和隐私权完全是两个概念,虽然在有些案件中是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的,但是你选择哪一个作为请求权基础,有很大的不同。
我们先看法律,《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 名誉权: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隐私权在哪里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2 条第 2 款 民事权益的范围: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与此相关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 22 条 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抚慰金为主,当然还包括赔偿损失(因名誉、隐私所导致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救济手段。
隐私权与我们的生活安宁,私密信息安全,私生活不受侵犯为限;而名誉权,与我们的内外名誉相关,内在是自我的名誉感,外在的是社会对我们名誉的客观评价。二者,都有一个天生的死对头(抗辩理由)那就是:言论自由。尤其是本案涉案的两方都是知名的公众人物,这种对抗会表现得更加强烈。
站在马方的立场,如果是以隐私权起诉,相对的举证压力就会轻松很多:是的,很多事(不光彩的事)我都做了,但是这些因为与公共利益并无丝毫的关系,属于我个人隐私的范畴,旁人没有将其爆出的权利,对我造成的严重的精神损害,我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而以名誉权起诉,举证、质证的压力就大了很多。
判断是否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构成要件基础上,我们还应当从以下两个角度展开观察:(1)事实陈述;(2)意见表达。以此为依据,主观结合客观,当事人是否具备一般善良人的注意义务,是否存在行为的违法性,是不是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过失,也即开头所说的,是否构成了侮辱和诽谤。
事实陈述方面,我得证明你所说的完全是子虚乌有,凭空捏造,因为部分的事实的失实并不一定构成诽谤;意见表达方面,我得证明你有明确的导向性,最好伴有大量臆想、猜忌、辱骂性的词汇。两方面主观结合客观,我们断定你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的过失,客观上存在了侵权的行为和因果联系。最后,加上能够证明我遭受重大精神损害和相关财产损失的证据,形成完整的链条。
但是我们看王宝强,宝宝一方能够给他的材料能够支撑上述链条成立吗?
唯一可见,或者可证实直接由王宝强发出的材料。是他微博发表的离婚声明一文:
纵观全文,一二四段都属于意见表达(当然也可以看作是事实陈述,夹叙夹议),但并不直接指向马蓉,也不存在直接的侮辱、辱骂性的文字。重点是第三段,“现因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这个就属于典型的事实陈述了。大家注意看,朝阳区法院受理本案后第一时间发了微博,第一条,也是全文引用了这句话的。(不过第二次发同样内容时候删去了这句话)
马方选择以名誉权为请求权基础,在举证损害结果、宝强行为及因果关系后,还就要在宝方就事实举证后进行质证,证明双方并不存在任何婚外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否则,事实陈述这一项就无法成立,意见表达更没有。
而隐私权就比较好说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但是能够大庭公众公布出来让几千万网民名来关注和评论吗?大家体会一下这个细微之处的差别。
这样,比较棘手的反而是宝宝一方,我需要以公众人物为理由作为反击,或者以当事人双方共同的隐私为理由抗辩,我自己的隐私我放弃总可以吧,或者从公序良俗、公共利益等很多角度出发,尽量证明马方的隐私,与言论自由、公共利益相冲突,两方相较,后者优先。
当然,在名誉权诉讼中,由于本案的当事人都是公众人物,在抗辩名誉权侵权的方面,言论自由、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同样是可以引用的抗辩理由。
但是马方没有这样做,没有选择隐私权,为什么,之前我也说了。一是马确实急眼了,太想在舆论上扳回一局,为未来的财产分割夺得一些帮助;二是,马虽然急眼了,但是她并不傻哈。因为如果以隐私权为请求权基础,虽然胜率会高一些,就等于变相承认了自己的出轨事实,坐实了荡妇的骂名,这个舆论风向就再也搬不过来了。反正现在已经被骂的臭大街了,只要公众、王宝强没看看到或者抓到直接上床的证据,(所以为什么说捉奸捉双),反正提上裤子打死不承认就行了。
所以直接证据很重要,只要没有两个人躺一张床类似的直接证据,七七八八总能找到一些与名誉挂钩的东西,或者事实夸大了,不准确啦等等,使得整个事情扑朔迷离,在舆论上占据一席。当然,未来如果能够胜诉,那就是整个能扭转过来。
当然,也有可能马确实没有做。但是另一方面,大量的间接证据也已经出现,只要能够组合在一起,形成证据链,同样可以证成事实。在没有直接证据的前提下,马方的律师和宝宝一方的律师,可以预见的是,将在间接证据的证据链证成上,一定会展开一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
说到间接证据,我又要说到网上流传的那几张宾馆的图了。包括天涯、知乎上也已经出现了很多对马方不利的间接证据。(如几年前在火车站拍到的二人亲密的照片)
首先,如果与名誉权挂钩,这几张图是不是马、宋本人还有待存异需要在法庭上质证;第二,即便是本人,这个图是不是宝宝方放出来的,还有待说明。如果不是宝宝方放出来了,你的名誉侵害与我何干?第三,这样的图,明显属于前面说的“隐私”的范畴,但属不属于侵犯“名誉”就很难说了,因为照片本身,只是一个情况或事实的说明,如果存在歪曲、引导性的意见表达(标题),只要并非宝宝本人及其团队所为,那你可以直接找当事人起诉。我只是放出照片,事实陈述并非诽谤、侮辱,而且背后还有言论自由、公序良俗、公共利益作为支撑,这个侵犯名誉就比较难成立了。
综上所述,朝阳区人民法院未来一定会上演一出精彩的庭审大战。涉于当事人的身份,无论结果如何,在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保护,人格权与言论自由、公序良俗、公共利益的博弈历史中,一定会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不敢说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本案的判决,一定会直接影响到这二者未来案例的司法权衡。
Ps:前面有法律人同学评价马蓉及其律师团队傻的,我不是很赞同。
马蓉是疯狂,但并不傻。
低调,等风头过去是正常人最优的选择,也就是我说的下策。但她能够作出这样的事,人格一定是走极端的。所以哪怕有一线生机,都会选择死扛到底,尤其目前的舆论环境下,本来已经没什么可以失去了的。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只要对方哪里有疏漏(比如事实出现部分失实,或者证明与宝方相关),就死死咬住不放,放大就行了,这个就叫做投机心理;次之,我也能起码站在盘面上,扰乱一下你的部署和舆论。虽然风险极大,成功率极低,但是收益也很大。
马本人能够和王宝强明星在一起,是有赌的心理和习惯的。她因为赌而成功,绝不会放弃过去帮助她走向成功的东西,赌已经形成了她的性格,隐性埋名低调处理不是她这种赌徒型人格的行事风格。可以说,选择以名誉权起诉是马蓉这样的人植根于性格和基因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