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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园晚会唱流行歌曲,需要作者的授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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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宏伟律师,实务问题解决专家:付费咨询,邀答屏蔽,联系方式查看个人主页。

答案:如果既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那么并不侵权。

什么叫著作权?著作权是一大串权利的集合,其中法律明文规定的,一共有十七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其中第一项至第四项是【著作人身权】;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是【著作财产权】。

侵犯十七项权利当中的任何一项权利,都可以叫做侵犯著作权。

比如季某写了这篇文章,署名【季二娃】;

你将这篇文章的作者改名为【李翠花】后,擅自转载到你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

你侵犯了季某的著作权当中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当然,也可以笼统地说:你侵犯了季某的著作权。


十七项权利是写在这了,嗯嗯,然而,这十七项权利到底是什么意思?

答案: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其他人擅自行使这十七项权利,就是侵权。

讲个故事:

在某个遥远的异次元空间,有个西瓜王国,将西瓜奉为至高无上的宝物。

西瓜王国出台了【西瓜权保护法】,法律规定:

如果你没有经过西瓜主人的同意,那么

1.你不允许吃主人的西瓜

2.你不允许触摸主人的西瓜

3.你不允许拿走主人的西瓜

如果你想要吃、触摸、拿走主人的西瓜,你必须经过主人的同意。

如果你没有经过主人同意,你擅自吃、触摸、拿走主人的西瓜,就是侵犯西瓜权的行为。

好了,我们回到著作权,也是这个道理。

如果你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你不能做 1234...15、16、17 这些行为。

比如【发表权】:对外公布作品,使作品处于为不特定第三人,可得而知的状态。

季某给学妹写了一封情书。学妹觉得这份情书文学价值极高,擅自拿去情感专栏投稿。

——没有经过季某的同意,擅自将情书对外发表。

(提示:另外还有可能侵犯名誉权、隐私权,此文讨论著作权,不表)

发表权本来应该是季某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擅自行使,即构成侵权。

比如【发行权】:将作品持久、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以赠与、出售的方式向公众提供。

季某将自己在某乎上的回答编成了一部书,出版发行。

盗版书商未经季某同意,擅自翻印,低价出卖给季某的各位粉丝。

发行权本来应该是季某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擅自行使,即构成侵权。


讲到这,各位看客差不多应该懂了。

著作权侵权就是:本来只有著作权人可以做的事情,你没经过人家同意,自己去做了,就是侵权。

讲到这里,第一个阶段算是讲完了。

我们回到题主的问题,擅自在校内晚会上,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宋冬野的同意,演唱《斑马,斑马》,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这里又要开始讲第二个阶段——【表演权】和【表演者权】

(哇~这么复杂啊!——没关系,我讲的东西保证你能听懂。)

什么叫【表演权】?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各位看仔细哦,【表演权】是写在著作权法第十条当中的,表演权是(狭义)著作权组成部分。

某某作曲家 A 作曲、填词,写出来的一首歌曲,作曲家 A 对该歌曲享有【表演权】。

作曲家 A 请来歌手 B,歌手 B 将歌曲演唱,进行表演活动,歌手 B 对自己的表演享有【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邻接权的一种,属于广义的著作权,不表。)

《斑马,斑马》这首歌中,宋冬野自己填词、自己作曲、恰好还是自己演唱。

宋冬野一方面填词、作曲,他对歌曲享有【表演权】。

另一方面,宋冬野自己对自己的歌曲进行演唱,他对于自己的表演享有【表演者权】。

我们这里讨论的是因为他填词、作曲,而享有的【表演权】

——不讨论这首歌是季二娃演唱的,还是季翠花演唱的。

好了,第二阶段讲完了。

校内晚会上,没有经过歌曲的作者(再次提示:此处宋冬野的身份是歌曲的作者,而不是演唱这首歌的表演者)同意,擅自演唱《斑马,斑马》,是否构成著作权当中的【表演权】?

按照第一阶段讲的知识:对的,不出意外的话,侵权了。

【表演权】是著作权人的权利,没有经过权利人同意,擅自表演,侵犯了表演权。

如果没有其他介入因素的话,这的确就是一个侵权。

但是,有【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逆天改命,阻断了侵权。


好了,我们讲第三阶段:著作权侵权的阻却事由

刑法当中有【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

比如说:歹徒想杀我。我一刀将歹徒捅死了。本来我应该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

但是因为有【正当防卫】这一阻却事由的存在,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回到我们西瓜国的故事。

1.你不允许吃主人的西瓜

2.你不允许触摸主人的西瓜

3.你不允许拿走主人的西瓜

后面还有一条:如果你是要向主人购买西瓜,那么你可以在购买过程中触摸主人的西瓜。

哦哦~这样啊

著作权侵权=擅自行使本该由著作权人行使的十七项权能 +不存在著作权侵权阻却事由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哇哇哇!好感人啊!

在校内晚会上擅自演唱宋冬野的歌曲,本来应该是侵犯著作权中的【表演权】的,但是由于存在【合理使用】制度,阻却了一个本来应该发生的侵权。

所以,再重复一遍开头的回答:如果既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那么并不侵权。


最后我们再来顿加餐:

1.你不允许吃主人的西瓜

2.你不允许触摸主人的西瓜

3.你不允许拿走主人的西瓜

那么我看看主人的西瓜,我闻闻主人的西瓜,我意淫主人的西瓜,可以吗?——答案:可以!

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没有说你不能做的,那就是可以做!

如果著作权法那 17 项权利当中没有写的,你就可以做。

比如:阅读盗版的书籍、观看盗版的影视作品。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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