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即将结束,「2016 年度盘点」专题带你一起回顾这一年的热门大事、行业动向和个人成长。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所经历的 2016~
2016 年法律行业有哪些大的转变?
2016 年法律行业最值得关注的是司法改革,其改革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其中不乏借助了互联网的东风,或受互联网 + 法律/法律 + 互联网发展趋势所倒逼。
一、法院信息化推动法律服务互联网产品的发展
1. 法律服务行业不可避免受到司法改革各项措施的影响,而此次司法改革在人民法院中最有时代性特征,体现为:法院信息化被提高到了司法改革重中之重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通过依托信息技术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将其作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希望通过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动审判执行变革,推进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练小艺 。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希望 2017 年建成这套法院智能化信息系统。「详见:《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
2. 司法公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其中裁判文书公开是对律师法律服务影响最为深刻的。
自 2016 年 8 月期,中国裁判文书网每日访问量均超过 2000 万次,单日最高访问量高达 5463 次「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每日访问量均超过 2000 万次 -- 法制网」;截止至今日(201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超过 2400 万篇,访问总量超过 46 亿次,如下图所示,截图时间:2016-12-28 9:43:51。
3. 在推进审判能力现代化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加强指挥法院建设,充分利用人民法院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海量数据,深入研究审判工作发展趋势,积极拓展司法案件实证分析。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希望通过搭建办案辅助平台,包括审判信息资源库和办案辅助工具,实现法律法规、类案、优秀裁判文书、典型案例等内容多元检索,将法官从大量具体、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各地法院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借力现代科技 助推阳光司法」
律师行业也同样在进行与之类似的探索,一方面是为了同步分析和预测法官的裁判规律,另一方面也寄希望于让法律分析过程更加智能化、自动化。
4. 很多法律互联网产品,迅速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而产生和发展。
相较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网上述访问数据,通过 http://alexa.chinaz.com/ 查询的新浪网的日均浏览量也才 9000 多万。
显然,裁判文书网巨大的、超常规的访问量,很可能不是由用户点击阅览,而是来自各方“牛鬼蛇神”们的爬虫自动抓取。
然而事实上,很多产品也确实基于裁判文书的公开而迅速成长。如无讼旗下的“无讼案例”和“法小淘”等产品,均是依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信息化成果而产生的产品;诸如汇法网等公司则是基于公开的裁判文书而开展了涉法涉诉征信业务。
二、法律服务互联网产品对诉讼律师的帮助有限
通过裁判文书大数据智能分析案件,对于法律服务行业来说,需要注意:
1. 裁判文书大数据智能分析案件只能解决法律适用,不能解决事实认定。
诉讼中最重要的工作,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国的裁判文书,大部分,并未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认定的过程,裁判文书中所展现的“事实”是经过法官事实认定的结果。因此,现在所谓的裁判文书大数据分析,几乎都是在探求已经认定的事实与裁判结果之间的规律,并未触及如何认定事实的层面。
对于诉讼律师和一审法官而言,运用证据规则,证明案件事实,往往是比适用法律更为重要的工作。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来说,现在还没有办法将证据规则也系统化、智能化。对于无讼和其他法律只能产品的创始人来说,可能因其职业经历,导致其对诉讼的认识,更多的停留在法律适用的阶段,较少关注事实认定的诉讼技巧和策略,所以其互联网法律产品也都一致刻意跳过了事实认定这个重要的战场。
事实认定这个环节,目前看,仍无法彻底摆脱法官基于经验的自由心证,也无法摆脱律师代表当事人之间进行诉讼分庭抗礼,因此,律师/诉讼律师的工作仍然有巨大的空间。
2. 裁判文书大数据智能分析案件智能解决简单的、类型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信息化建设中也提出过,法院智能化是将法官从繁重的、重复性的案件中解放出来,提高其在部分案件中的工作效率,让其有更多的精力处理复杂案件。
由此可见,法院也其实认识到,裁判文书大数据智能解决简单案件。这类案件,在数量上能占到案件总量的 70-80%「关于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新闻发布会」,如交通事故、劳动争议这些量大但不太复杂的案件。
让大量的司法资源消耗在这类简单案件中,确实对法院来说是一种浪费。如果能利用信息化解决或部分解决这些案件的工作效率,则是非常有必要的。
法官利用信息化系统腾出的精力,则主要处理这剩下的 20-30% 的案件。这些案件很可能是案件事实复杂、适用法律存在争议、案件标的额巨大或社会影响较大。而对于律师而言,这些案件是大部分律师努力奋斗的目标,是律师费利润的主要来源,毕竟没有太多律师希望自己总是做交通事故和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律师如果对自己的职业发展有所寄望,那么肯定将涉足的是所谓裁判文书大数据智能分析无法触及的案件。律师仍然需要依靠于自身的专业技能,自身的诉讼技巧和策略,才能处理好这些案件。
因此,案例大数据分析,对希望有所作为的律师而言,帮助作用将较为有限。
三、 法律服务互联网化的真正冲击在于律师事务所将会被瓦解
科斯对在企业性质的分析中认为,人们之所以要组成企业,而不是单干,原因是大家以组织的形式进行合作,比单干的情况下通过市场协商进行合作,成本要更低;如果以企业组织的形式合作,成本比单干的方式合作,成本更高,那么大家就不会选择组成企业,而是保持单干的状态。
律师行业也是一样。对于大多数律师而言,其主要业务领域是诉讼。诉讼是一个基本上不需要合作的业务,一个律师或顶多二个就能轻松搞定一个诉讼案件。
律师需要律师事务所,主要是基于三个需求:(1)分摊办公成本,律师法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要求较高,导致个人所的成本也不低,而组成律师事务所则可以分摊这些成本;(2)分摊营销成本,这体现为大家一起共建共享律师事务所品牌,以及所内同事之间互相介绍案源;(3)分摊知识成本,律师事务所内部的案件讨论,或者某些律师事务所的知识管理制度,都可以降低律师学习专业知识的成本。
为了更好的满足前三个需求,很多律师事务所开始追求尽可能扩大自己的规模,形成一个个巨无霸的超级大所。所越大,品牌价值越明显,同事之间介绍的案源越多,内部学习的机会也越多。但是,一旦有其他方式可以以更低的成本满足前述三个需求,那么律师事务所做大的意义就不再明显。事实上,很多超级大所,由于规模过大、管理难度也相应加大,造成其办公成本并不低,甚至律师在超级大所的营销和知识上获得的收益,远不足以弥补办公成本的损失。
因此,2016 年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的新趋势体现为,超级大所优势不再明显,利用互联网信息化手段组织的律师事务所联盟、云端律师事务所,在办公管理成本更低的情况下,也能达到相应的共同营销和共享知识的效果。
如 “瀛和律师机构” “律派巨匠”等中小律师事务所联盟迅速扩张,都是这一趋势的体现。这些机构,通过 SaaS 系统、OA 系统等互联网技术,在云端搭建其一个组织化的机构,但又不用承担实体组织化的成本,同时也因此不会因此发生律师利益冲突;而律师事务所联盟同样可以共享品牌、互相介绍案源、互相分享知识。
而如前所述,大部分的律师业务,一两个律师单独就能完成。因此,律师组成律师事务所本身就是没有必要的。即使组成律师事务所了,也是松散的提成制为主。事实上,提成制的存在,正是符合律师业务操纵模式的最佳管理模式;让一群本身就不需要互相协作的律师搞公司化,实际上是完全不合情理的。
既然律师个人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那么律师事务所联盟可能都不一定适应律师的需要,律师个人的联盟才是最佳的组织形式。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律师联盟,就是所谓的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联盟、云端律师事务所则是新的真正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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