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标题:看起来意思差不多的三个词语,搞清楚了能懂好多社会新闻
目的,是犯罪人主观上希望通过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
动机,是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活动或想法。
认知,是犯罪人对自己犯罪行为内容的认识、看法或态度。
一、这三个都可能是某些特定犯罪的法定入罪条件
- 如侵犯财产类犯罪,都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如徇私枉法罪,要求“徇私”的动机
- 如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要求“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
这三者都与主观故意有一定联系,但又都不完全等同于主观故意。这三者的具体内容往往根据具体案情的变化而变化,以我的水平也还没办法系统地归纳出规律,所以下面的内容仅是作简单的介绍。
二、目的
目的对犯罪的主观故意有最直接的影响,目的不同,涉及的罪名就不同。
有个流传很广的段子正好可以作为例子(不去考虑未遂情节带来的影响):
- 一男子进入他人房屋,目的是想杀死屋主——故意杀人罪,量刑是死刑到有期徒刑;
- 绑架屋主——绑架罪,量刑通常是十年以上;
- 目的是强奸女主人——强奸罪,量刑是 3-10 年;
- 目的是爆男主人的菊——强制猥亵罪,量刑是 5 年以下
- 目的是盗窃——盗窃罪,量刑是 3 年以下;
- 什么目的无法确定——非法侵入住宅罪,量刑是 3 年以下。
在这个案例中,行为人对于“入屋”这一行为的认知都很固定——这是别人的房子,我是非法进入
而动机则随着他的目的而变化——报复,求财,求奸,无法证明
而目的的变化最大——不同的目的影响不同的罪名
三、动机
在实务中,一个人的作案目的可以通过其客观行为来推断,例如把一个人从 20 楼推下去,用枪对着对方的脑袋开枪,给对方下百草枯……根据这些直接、极端的行为可推断其目的是杀人;
但动机却是个很模糊、不明确的事情,通常只能依靠行为人自己的供述,以此与客观情况相印证。
因此,同样的动机,可能导致不同的罪名;不同的动机,却可能导致相同的罪名。
- 同一动机→不同的罪名
我想杀某个特定的人——我在他的包里放上炸药——趁他在拥护的地铁里时引爆——爆炸罪
我想杀某个特定的人——我在他的包里放上炸药——趁他在荒无人烟的深山时引爆——故意杀人罪
- 不同的动机→相同的罪名
我想杀某个特定的人——我在他的包里放上炸药——趁他在拥护的地铁里时引爆——爆炸罪
我想报复社会——我在随便某人的包里放上炸药——趁他在拥护的地铁里时引爆——爆炸罪
四、认知
认知在刑法中是最复杂的。它涉及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故意,犯罪构成,等等许多方面。我这里只是想到哪说到哪,并非严谨的理论体系。
1、由认知所推断的主观故意通常都是概括的,它根据客观状态的变化而有所变化。
例如,A 想杀 B,开枪射中 B 身边无辜的 C(为什么倒霉的总是 C)。
A 的动机是报复,目的是杀死 B,这两者都没有指向 C,但他杀死 C 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什么?
因为在该场景下,无论 A 是否知道 C 在自己的射程内,因 A 采取的是开枪的极度危险行为,故推定他对开枪射中 B 以外的其他人也有足够的认知。
因这种认知而实施的开枪行为,在主观故意上,对 B 是积极追求的直接故意,对 B 以外的其他人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因此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2、认知在犯罪构成中的程度,也依不同的罪名而有所区别
- 极高程度的认知:准确认识到客观内容
刑法中有很多罪名直接在罪状表述中使用了“明知”。例如,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要求“明知发票是伪造”,这就是非常高的认知内容。
也有未明确表述的。比如盗窃枪支,必须要准确认识到自己盗窃的财物是枪支,才构成盗窃枪支罪;如果不知道盗窃的财物有枪支,那就只是一般的盗窃罪。
要准确认识到自己盗窃的财物价值,如天价葡萄案,行为人并不知道自己盗窃的是有极大科研价值的特殊葡萄,而仍然以一般葡萄的认知去盗窃,也只能按盗窃一般葡萄的价值来认定。
- 一般程度的认知:大概认识到客观内容的某一类特征
如走私,只要大概认识到自己是在走私违禁品即可,并不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走私的是毒品还是枪支弹药还是普通物品,具体罪名依具体物品来认定。
如大学生在家门口抓鸟,只要大概认识到自己抓的鸟是很值钱的鸟类即可,并不要求他准确知道自己抓的鸟属于哪一门纲目科属种,列入什么野生动物保护级别,世上存有几只。
3、其他我想到的内容
有些情况是推定明知的,如法律的颁布,不能以“自己不知情”来免责。
但这种“推定明知”,有时候也需要一定举证——证明相关的法律已经颁布。如果是法律,举证责任稍小;如果是某地方政府的规定,或者某个部门比较偏门的规定(比如最高院研究室的某些答复),就需要证明这些文件确实已经向公众公开,才能满足“推定明知”的证明标准。
另外认知错误我懒得说了,自己去翻张明楷的书吧,观点很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