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标题:被保监会叫停的「万能险」究竟是什么?
相关链接:保监会下发监管函 要求前海人寿停止开展万能险新业务
其实我想等先回答一个较为基础的关于万能险概念的问题再来回答这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涉及问题点太多,这个问题看起来很窄,其实问题范围大的没边……。因此需要引用很多我之前回答过的问题内容作为参照,便于理解,就不在本文中大量加入以前回答过的内容了,只附链接供参考,太长的答案相信大家都没耐心看……。
今天碰巧回答了一个关于概念的问题。商业保险,消费型和储蓄型该如何选择? - 灵也有希望的回答
这个问题简单解释了储蓄型保险是什么,可以在看本题之前参考。
正题开始,所谓“现金价值”,即
现金价值 =
纯保费(已缴保费 - Expense Loading)- 保险公司已承担风险所扣保费 + 剩余纯保费所生利息
简单来说,就是退保返还金,退保所能拿到的钱(扣除各项杂费之前,但不包括 Expense Loading)就是现金价值。
一般长期寿险越往后现金价值越高。
(关于上面式子 Expense Loading 部分,请参照保险公司如何使用保费? - 灵也有希望的回答)
现金价值(Cash Value),在年金保险(我国称为养老保险)中称为 Present Value
现金价值的全称为 Cash(Surrender)Value,简称 CSV
(答主注,Surrender 在保险中意为解约)
我国对于本题中所指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定义出自于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4 年公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通知所称高现金价值产品是指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 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 3 年的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除外。
(答主注:虽然该规定将投资连结保险和变额年金排除于高现金价值保险产品之外,但是这两种保险本身是有现金价值的)
(答主注 2:投资连结保险和变额年金除外原因为该二者的现金价值受市场影响随时变动,因此无法准确衡量其现金价值)
美国对于现金价值保险合同(Cash Value Insurance contract)有另一套定义,出自《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以数额定义,具体请参照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在此不细述,本答案只针对我国相关法律。
按照我国法律定义,高现金价值产品,即为退保时,能拿回退保金额(扣除各项费用之前,但不包括 Expense Loading)超过累计所缴保费的保险合同,即为高现金价值保险产品。
按照这条法规定义,目前我国属于高现金价值保险产品的有万能险和某些分红险。 感谢@平成君指点,传统寿险也是有某些产品能够在第二年就达到这个标准的。
在本文最开始引用的答案中,提到了储蓄型保险(例如万能险)的保费要远远高于消费型保险。
储蓄型保险作为现金价值较高的保险,保险公司能够利用这种保险产品短时间内迅速融集大量资金,扩张规模。
关于保险公司为什么多收保费就能扩张规模,因为保险公司的钱都是收来的保费,保险公司作为高负债企业,同银行,用于投资收益的钱均来自于保费,因此高现金价值产品能比一般的保险产品给保险公司带来更多的保费收入,让保险公司获得更多的可用资产,从而提高保险公司利润。
(关于这一段,详细请参照为什么保险公司都非常有钱? - 灵也有希望的回答。)
因此中小保险公司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并且短时间内迅速扩张规模,均主打这类保险产品,借此迅速扩张。
第一个问题到此完毕。
接下来是第二个问题,【对于中国寿险公司的发展带来哪些影响?】
这个问题直接扔答案。
1)过高的负债导致保险公司赔付能力下降,进行高杠杆经营,增加财务风险。
2)使保险公司产生巨大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风险,影响财务稳定。
以上两点均降低了保险公司赔付能力(Sovency Ratio / Sovency Margin),提高了保险公司经营风险。
首先解释第一点,保险公司为高负债企业,如果融集资金远远超过其资本保证金,进行高杠杆投资,则承受风险的能力则极差,一旦遭遇市场波动,过高负债的保险公司旋即完蛋。这点在我国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目前采用 Solvency II 体系核算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一旦偿付能力出现问题,保险公司会遭到保监会的制裁。而且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恶化会进一步影响到投保人的权益。
第二点,请参照这个答案。首先解释何政府要将寿险和财险分开经营,了解这个问题对于理解第二点很有帮助。
(详细请参照,为什么财险跟寿险要分开经营? - 灵也有希望的回答)
我国将寿险和财险分开经营,原因即是寿险多为长期保险,即期限较长的负债,而财险为多为短期合同,即期限较短的负债。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同时经营寿险和财险,可能会发生,短期内财险保险金偿付出现问题,而挪用寿险保费来填补财险债务问题,等到寿险到期的时候,资金状况就除了问题。
人寿保险公司过多销售期限较短的万能险产品,不利于监管,也不利于人寿保险公司财务稳定。
而过多经营高现金价值保险产品的原因同上,比如万能险期限较传统的寿险业务来说,期限较短,而且负债庞大(上面已经说过,储蓄型保险的保费远高于消费性保险),一旦企业面临流动性风险,则不得不挪用长期债务资金来填补短期债务。而长期债务到期时,会再次发生资金风险。这对保险公司的伤害是致命的。
而且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资多以【稳定性】为主,要尽量避免高风险投资,而过多销售高风险产品过多融资,低资产高负债,并且为了追求利益,投资手段激进。则和这个原则背道而驰,危害了寿险公司的资金安全,同时危害了投保人的权益。
以上两点为我国保险业监管部门下文件管制保险企业过多经营高现值产品的原因。
另解释两个经常出现在高现金价值保险中的词汇,即原题中所提到的期限错配。
1)长险短卖:原本万能险作为寿险的一种,理应是长期保险的一种,但是由于保险公司推销保险时候追求效益,使用承诺“X 年之内退保可以获得收益”等等推销手段,导致投保人对于长期持有保险合同的意愿不高,经常发生短期内退保等现象。
2)短钱长配:由于 1)中原因,原本用于长期投资的保险资产,却经常由于投保人中途退保而变成短期负债,而长期资产流动性不足,使得保险容易在过度经营高现值产品并且激进投资的策略下,很容易发生流动性风险,对保险公司危害极大。
另外本人开通了值乎~还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