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标题:「律师先生,如果受害人是你的亲人你还会这样说吗?」

在美国的庭审中,原则上的确不可以。
美国庭审禁止使用“推己及人”的论证方法,也就是禁止“golden rule argument"。
所谓”golden rule",直译过来是“黄金法则”,算是英语里面的一个俗语,讲的是设身处地站在他人角度去想的处事方式。
例如,在乔治亚州最高法院 Braithwaite v. State 一案的判词中,州最高法院大法官指出,检方在结案陈词中询问陪审团“如果你们是本案被害者,该做出怎样的决定”的一做法不仅是一个程序上的错误,而且是一种非常不妥当的论证方式。(此案最终因为辩护律师没有及时对检方的不当言论提出反对,而并没有在上诉中改判。)
在密西西比州 Anderson v. State 一案里,检方法庭辩论中面对法庭上众人问道:你们有谁曾经受到过家庭暴力的侵害?这个案子上诉到州最高法院时,法官在判词中特意批评了检方的做法,指出试图唤起庭上众人“感同身受”的情感是一种不应在法庭中使用的论证方式。(法官指出了错误,但认为这一错误并不会导致结果根本性的扭转,因此维持了原判决)
证据法的老师和工作中的前辈,几次纠正过我把平时说话风格带到法庭上的毛病。我们平时说话,总是把“你”“我”“大家”之类的人称挂在嘴边,并不觉得有什么不妥。有时不自觉采用一些“换位思考”的论证方式,可能还显得很有同理心,很机智。
但在法庭上,特别是刑事诉讼中,要评价一个证据的分量,评价一个证人的可信度,要考量某种行为的危害性,不是你和我这样具体的个人在做决定,而是由一个抽象的,代表一般社会理性和常识的虚拟人格列席审判。
这就是英美法所说的“理性人” (reasonable person)。
而当我们把自己的个人情感带入这个角色中时,这位理性人,就再也不理性了。
其实,法庭上的“你我他”称谓,也力图将个人存在感降低,淡化个人感情色彩。
例如,检察官在要用第一人称表示自己的时候,不说“我”,而是说“检方”(Prosecution)或者“国家”(The State); 在用第二人称称呼对方律师时,很少说“你”,而是说"Counsel";在用第三人称提及某人时,一般口头辩论可能分的不是这么严,但在文书写作,尤其是上诉文书写作时,很少直呼其名,而是用“被告”,“受害者”,“上诉人”等称呼。
这些称呼方式,都带有一丝疏离感,甚至可以说有种”性冷淡“的意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