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图钻法律漏洞的人,最后往往变成用来填补漏洞的材料。
举个美国的例子,一位显赫一时的律师以身试法的故事。
1988 年前后,当时位至知名律所 Dorsey & Whitney 合伙人的律师 James O'Hagan 在研究证券法时发现了一个“漏洞”:非”内部“人员运用纯靠自己偶然发现的”内幕信息“来买卖股票,不算法律禁止的内幕交易。
众所周知,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行为人人喊打,法律禁止内部人员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或帮助他人进行证券交易。
举个例子,如果您是石油公司的员工,今天刚看公司内部文件,自己公司发现了一个史上罕见的大油田,新闻还没报道,于是您赶快买自己公司的股票等着消息出来以后股价嗖嗖往上涨。这就叫内幕交易,也就是利用一般公众投资者无法获得的信息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如果您把发现大油田的消息告诉亲戚朋友,让司股票,这样一来您和您的小伙伴都违反了证券法,依据同样是进行非法内幕交易。
这位律师,James O'Hagan,读到了 Chiarella v. United States 一案的判决,觉得这个案例反映出证券法的一个漏洞:还是拿上面的例子说,如果您不是石油公司的员工,也不是靠内部人员报的信,而是靠机缘巧合自己得知了内幕消息,那么就不违反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
Chiarella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被告是一名文印店的普通员工。而这家纽约的文印店可不简单,经常承接上市公司公报和商务文件的排版印刷。被告在操作印刷机期间总结出来了一个基于个人经验的神秘规律 -- 只要是标题上写着”并购“的文件,后面跟着的公司股票一定会涨。被告就是凭着这种朴素的投资策略,两年间买卖股票赚了三万美金。赚得多了,就给证监会(SEC)盯上了,因“内幕交易”受到了起诉
当时这个案子中,被告的律师提出了这样的辩护理由:被告不是并购交易中所涉及公司的员工,也没有被这些公司的内部人员告知内幕信息,因此不符合内幕交易的定罪条件。最后,被告并未因此获罪。
James O'Hagan 是名法律思维很扎实的律师,擅长运用逻辑推理进行类比,于是联想到了自己律所正在做的一项并购案,英国的一家公司要收购本地一家叫做 Pillsbury 的面粉公司。
他就琢磨了:
这人是印刷店员工,我是律所员工;
这人的印刷店处理公司并购文件,我们律所处理公司并购业务;
这人不是这些并购案涉及公司的内部人员,我也不是这些公司的内部人员;
这人不是从内部人员口中得到的消息,我也没有从内部人员口中得到消息;
这人没被判刑,我也不会犯法。
这不是英国公司要收购 Pillsbury 嘛,于是 James O'Hagan 玩儿命地开始买 Pillsbury 的股票和期权,等到并购事项公布了,股价果然往上涨。据保守估计,这一单交易,James O'Hagan 赚了 430 万美元。
赚到了钱,James O'Hagan 不慌不忙地等着证监会来起诉他,官司上来了,他和没事人一样沉着应诉,列出了之前Chiarella v. United States一案的辩护理由,就等着对方败诉。
结果,这次 James O'Hagan 玩儿脱了。
感到被羞辱了的证监会杀红了眼 -- 这还得了?如果这次把这孙子放走了,岂不是所有的搞并购业务的律师都能坐等着发财?证监会发誓和他死磕到底,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最终最高法院重新对涉及内幕交易的法律做出了解释,宣布通过滥用职权获得的关于其他公司的内幕消息,也属于法律所禁止用于进行证券交易的信息。
于是,内幕交易罪名成立,James O'Hagan 57 项内幕交易罪名成立,罚款和牢狱之灾不在话下。
James O'Hagan 的类比逻辑没有错,错就错在忘记了一点:法律是活的
法律是活的,这话有两层意思,
一层是说,法律有一定的灵活性,法律条文的确切意思,需要在个案中进行解释,解释得更宽泛了,漏洞就堵上了。
第二层是说,立法机构和法院,也是有活生生的人在操控,靠法律运行的国家机器也有自己的意志,
之前那个文印店员工,小打小闹,无意中钻了法律一个空子,赚个两三万,法律也就哼哼两声装没看见,继续打盹;
但当人的贪念无限扩大,有组织有预谋地进行获利几百万美金的大手笔时,这就像是兜头在法律身上踩上一脚,你说法律能不跳起来咬上一口嘛。
--
我为什么知道这个故事呢?因为 James O'Hagan 的名字就刻在我们学校的墙上,估计是捐过不少钱。可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