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者大不相同,受害有罪通常发生在事后,用于陈述一个现象或者简单归因;安全建议通常发生在事前,属于犯罪预防中的重要的一种。
关于安全建议大家已经普及得非常多了,我在这里就不讨巧地客观地讨论一下受害有罪论吧。我的看法是:受害有罪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不存在于无责任的被害群体中。
从被害人学角度探讨,当我们在谈论被害有罪时,我们在讨论什么
一、什么叫做被害人的特点?
相信大家也看过一些刑侦破案类节目或者影视剧,如果我们发现了一个受害者遗体,在不确定加害人的情况下,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确认身份。例如,搞清的他 / 她的职业、社交情况、家庭情况等等。总的来说,就是:为什么是他?他有什么特点?
简单地说,这个特点就是被害性。是由性格、气质、素质、能力、人格倾向等等诸主观条件所构成的,恰恰足以使其受害的总体内在倾向性。其中被害性又可以分为被害的诱发性、易感性、受容性和敏感性。
- 诱发性是指被害人由于自身刺激的行为招致犯罪人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驱动性,例如脖子戴着粗大金项链的人,就很容易招致潜在的加害者实施抢劫等犯罪行为
- 易感性,是指被害人在犯罪侵害前容易接受加害者的诱导或容易成为加害者选择为侵害对象的特征,我个人理解为潜在被害性。例如一些受害者受害后因为害怕不敢报警,导致犯罪者抓住受害人这个弱点而再次对受害人进行犯罪行为。
- 受容性,是专指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的一种顺应状态。它可分为自觉性受容和被迫性受容,前者是指被害人估计眼前的既得利益可能丧失而自愿受容,后者是指迫于屡次控告无人受理或受理后处置不当不得已服从的受容。例如某人长期被害,由于被害情况得不到缓解或消除,被害人就会产生一种无知无觉、麻木不仁的状态,视被害为当然。
- 敏感性,是被害人对于可能的被害或已然的被害事实的感知和自觉,因为被害人一般都具有对可能的被害或已然的被害事实的感知和自觉,因此提高被害人对于被害的敏感性,是发现、预防和消除被害,增强被害人自律自卫能力的有效保护被害人的途径之一。
研究和总结这些特点,是客观而理智地认识被害和评价被害人,客观公正地认识和评价犯罪人,并基于此做出的合乎实际科学的安全建议,是为了预防犯罪,降低大家受到侵害的几率,并非作为执法机关的免责声明。
二、被害有罪论存在吗?有什么意义?
是存在的。这里就要从被害人的分类谈起了。由于划分的标准不一致,分类的内容也很不相同。最早对被害人进行分类的,是被害人学的奠基人,以色列法学家本杰明·门德尔松,他依照被害人对于犯罪所负责任大小将犯罪人分为五类:
- 完全无辜的被害人(知乎上现在的答案倾向于讨论这部分)
- 罪责轻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 罪责等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 罪责大于加害者的被害人
- 负完全责任的被害人
后来经过实践和发展,还有以因果关系分类、生理心理特点分类、被害倾向性分类、被害心理特诊分类的等等。
受害有罪主要存在于这种人身上:有责性被害人,是指本身实施了违法或者违背道德、纪律等等规范或过失的行为,而这些行为的实施与侵害者犯罪行为的发生之间具有一定直接关系。例如因挑衅别人而最终被人杀害的被害人;因殴打家人致使家人将其杀害的被害人。这些被害人对其被害事实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大致了解了被害人的分类,知道了受害有罪的存在客体,能让我们更好地针对非有责性被害人的被害预防,提出安全建议,减少受害几率。
结合第一部分来看,也就是说,避免成为潜在受害人,减少群体或个体的诱发性,易感性,提高敏感性。(潜在的受害人,又称为状态性被害人,是指已经步入或正在步入被害情境,因而具有受害的现实可能,但尚未真实被害者。)
所以,为了有效预防被害现象的发生,我们应该明晰被害人分类概念,有的放矢地采取有力的预防措施,也就是安全警示。
三、安全提示是什么?
安全提示,是被害预防的其中一种措施,而知乎上讨论最多的,属于个体被害预防。
做好被害预防,主要指从潜在被害人与既然被害人整体被害现象、被害趋势及各类被害的具体情况出发,为避免各种被害性原因和条件的产生、存在,防止、减少潜在被害人初次受害或既然被害人的再次被害,而在一定时空内由各方采取综合性措施、方法、手段,从而形成的对被害人保护和被害人自身保护相结合的有机过程。
根据被害预防主体,可以将其划分为社会被害预防、群体被害预防和个体被害预防。
- 社会被害预防是指有关职能部门从整个社会的犯罪与被害的现状和趋势出发,制定了相关的防范被害措施以及贯彻实施这些措施的过程。例如,英国现在就建立了“被害人援助”机构,形成了被害人的保护制度和措施。
- 群体被害预防,是指有关的社会群体为了避免遭受犯罪的侵害,根据一定的规章和制度作出的专门规定和措施。例如社会群体根据本行业和本部门的普遍规章制度,相应地制定自身的被害预防规定和措施。
- 个体被害预防(现在网上讨论较多的群体),是指个人在社会有关部门宣传和教育影响下,根据个人经验和掌握的有关知识技能,实施避免犯罪侵害措施的过程。例如个人晚上独自行走时,可以尽可能地走明亮的大道而不走偏僻的小路,以避免遭受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
被害预防除了以上分类,还有依被害预防的不同阶段划分为被害前预防、被害中预防和被害后预防;依不同措施可划分为传媒防范、法律防范、人防、物防和技防;依不同环境可划分为被害自然环境的预防、被害技术环境的预防、被害人为环境的预防、被害临界环境的预防和被害社会环境的预防;依犯罪侵害的性质可划分为暴力犯罪被害预防、性犯罪被害预防、财产犯罪被害预防、滥用权力犯罪被害预防、恐怖行为被害预防、种族灭绝被害预防和种族隔离与歧视被害预防等等。
总而言之,受害有罪就是受害有罪,安全提示就是安全提示,时间、作用、主体、客体都不同,并不冲突,否定其一都是不科学的。搞清这两者的概念,于法律机关而言,是更加有针对性地提出安全建议,降低犯罪率,做好防控的基础,而对于大家而言,是增强防范意识,降低自己发生不愉快的可能性,开开心心的小 tip~
引用:
- http://www.bamaol.com/Html/2012101210284038512.shtml 论被害人特点与被害预防
- 《犯罪心理学》熊云武 北大出版社
最后,说个题外话,为什么有的人下的受害有罪结论,和有的人的安全提示,让人觉得反感呢?
可能,他们首先就没有搞清这两者的概念,无意间颠倒因果,本末倒置了?
或者,有小心机地偷换概念,循环论证为了要输出自己的其他观点?
所以,当要给别人提安全建议,要下受害有罪这个定论的时候,最好想想自己的出发点是什么:)
大家好,才是真的好~(づ ̄ 3 ̄)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