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标题:都知道「年入 12 万要加税」是谣言,我来分析下错在哪里
近几天我的 timeline 被各种”年收入超过 12 万元被划为高收入人群,即将调整个税税率“的话题狠狠地刷了几天,似乎这次讨论缘于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其中在“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一节,提到
要“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广大媒体对这一段话进行了各种解读,最后他们得出较为一致的结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要“加税”了,恰逢每年年收入 12 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期,自然而然的,“以 12 万为界限划分高收入人群”这样的说法也开始发酵,综合起来,就变成了刷遍朋友圈及各类平台的“年收入 12 万元以上要加税了”的说法。
然而,这种解读是很严重的误读。我们先看个例子,
这是搜狐新闻转载的一篇文章,文章里为了证明 12 万确实是实际上的高收入人群分界线,穷尽强词夺理,断章取义各种手段。比如
我们可以看到,第二档税率是 10%,上限是 4500 元,加上各类社会保险扣除,根据有关方面的计算,对应的税前总收入在 9800 元左右(参见下表)。这样第二档税率的最高点也差不多设定为年收入 12 万元了。很显然,在 2011 年的个税改革中,12 万元成为了第二档和第三档个税税率的分界点。这难道仅仅是巧合吗?而过了 12 万元这个分界线,个税税率从 10%,一下加倍上升到 20%。如果考虑到,个人稿费以及彩票中奖等意外所得都是按照 20% 的税率缴纳个税,20% 税率一般就被公众理解为对高收入者的征税税率。
且不说这个 12 万是文章作者各种拼凑数据强行算出来的,就说“而过了 12 万元这个分界线,个税税率从 10%,一下加倍上升到 20%。如果考虑到,个人稿费以及彩票中奖等意外所得都是按照 20% 的税率缴纳个税,20% 税率一般就被公众理解为对高收入者的征税税率。”这一句,从第一档 3% 到第二档 10%,还翻了三倍多呢,那是不是第二档就算高收入了?
而且,以这篇文章为代表的媒体解读,最大的误区在于,把个人所得税等同为工资薪金所得这个子税目了,这一点放在后面讲。
先说年收入超过 12 万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这个制度实行到现在也有十年了,最初设计的目的就是为了采集较高收入者的信息,建立完善的数据库,为个人所得税进一步改革提供分析基础,十年前,按照月入 1 万月划分高收入人群,我个人觉得还是合理的。
除了采集信息,这个申报制度的收税作用基本为零,因为这个制度是“查缺补漏”的,如果一个年收入超过 12 万元的纳税人,在本年度每个月份都如实申报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在年度汇总申报的时候,是不用再征税的,而哪些没有如实申报扣缴的,往往都是现金交易、没有扣缴义务人、不需要开具发票等税务局难以监控的情况,那对于这种纳税人,你觉得他会主动来进行年度汇总申报吗?
说完年度汇总申报制度,我们再回头看 12 万元,到底是不是税务意义上的高收入人群分界线。上面我说,十年前的话,这个标准还是合理的,十年后的今天呢?如果不考虑知乎 er,全国能达到月入一万的人群,在总人口中占比其实仍然不高,可以说绝大部分产业工人、农业生产者还是在这条水平线下的,我知道说出这句话来可能有人会不喜欢听,但是就算是现在,年入 12 万判定为高收入人群,仍然有合理性。
但是,也仅仅在“收入”这个狭义上合理。一个快乐的单身汉每个月拿一万元,一个三口之家甚至五口之家每个月拿一万元,意义是完全不一样的,再考虑到供房、疾病、当地生活水平等等因素,以单一收入指标来划分,任谁也会觉得不合理,更别提十年后的今天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飙升。所以,本轮个税改革的方向一早已经确定,那就是“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那么,到底什么是综合什么是分类呢?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就是典型的分类管理制,把个人所得按收入性质划分为数个子目,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等等,为每个子目设定不同的税率,纳税人将自己的收入比对子目分门别类分别申报缴纳。这种形式我觉得是落后的,一方面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整体收入水平、实际综合税负、必要生活开支数额等方面,单纯的以收入单一指标考量,造成税负影响天差地别,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过于依靠代扣代缴和发票控管,到了最后除了工资薪金所得这个子目,其它子目的征收管理都或多或少有相当大的漏洞,大白话说就是,拿死工资的都管好了,收入方式花样百出的,真正收入高的,反而没有监控到位。
综合管理制是不是能解决以上两个问题呢?对第一个方面肯定是有积极影响的,不管最后的制度设计是以个人为单位还是以家庭为单位,总体的思路肯定是综合考量纳税单位的整体收入水平,并且引进抵扣制度,比如教育开支,抚养赡养开支,甚至房贷利息开支等等,都有可能列入抵扣项目,尽量以净收入口径作为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制定相应的等级税率,在生活水平的标准上追求综合税负公平,而不是在收入的标准上追求综合税负公平。
那么在征管方面的问题,大家可能兴趣不大,但是这和我们今天谈的到底怎么算高收入人群息息相关。综合管理,要求纳税单位将各种收入汇总申报,从而将真正的高收入者体现出来,我记得看过一句话说,财务自由者,职务性收入普遍不超过收入总额的 30%,其它均为资产性收入,换句话说,拿死工资的,在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可能只有最顶尖的那一部分能真正属于高收入者,而现状是现在我们却只对工资薪金这个子目征收管理算比较完善,如果像各家媒体解读的那样 12 万元划线,对以上者加税,无非就是在工薪阶层的口袋里多掏一点,这一点是多少一点呢?2015 年个税在税收总额中占比 7% 不到,其中一大半来自工资薪金所得这个子目,把这个子目的纳税人中的一部分加那么一点税,对增加财政收入有什么意义呢?诚然,多收税是政府天然的倾向,但是加税也得考虑基本法,不对,社会影响和成本效率啊,我一直说个税改革是最受关注的,因为这是我国现行税制下和个人最直接相关的税种,对这个税种简单粗暴地加税,社会负面影响难以估量,何况,增加的那一点儿财政收入,简直就像一个瞬间消失在时间里,又像泪水消失在大雨中一样,毫无痕迹。
薅羊毛是个技术活,这样搞肯定是不行的,何况个人所得税是有人大立法的,修改正式法律可没那么容易。
个人所得税还有一个关键数据,缴纳人口 2800 万,不足总人口数的 2%,考虑到工资薪金收入管理的相对完善,这简直意味着以工资薪金之外性质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基本没有纳入个税征管体系,这才是最需要发力的地方。在不改变,甚至下调实际税负的前提下,扩大税源基础,这是个税改革的目的,诚然这条路还有很长要走,目前税务局的征管水平、数据基础、公民的诚信纳税意识都远远达不到以自行申报为主的综合管理制的要求,如何监控工资薪金收入之外的个人收入仍然是个难题,但问题可以一个一个解决,综合制改革是必需全力推进的,只有这样,才能即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财政收入功能,又能尽可能地在这个税种中实现宏观税负公平。
至于大家拿着十来万工资一年的,大可不必担心,执政者看上的是藏在深水中的鱼,而不是水面上的大家身上这点为数不多的羊毛。回过头来,我们到底怎么理解:
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这句话呢?
我认为,重点在前半段(敲黑板,大家认真听,这是考点),把综合管理制度建立好,顺带就实现了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负,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的目的。注意,这里的中等以下收入及高收入,是综合管理制度口径中的,也就是综合了纳税单位各类收入,考虑了必须开支之后的净收入,至于到底多少是高收入,我想只有在把水里的鱼都管起来之后,才能有一个合理的标准吧,也许是 12 万,也许不是,谁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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