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标题:有人声称在太空上建国了,地球上这边可没同意
长话短说,有这么几个事值得一提。
太空法(Space Law)作为国际法的分支,其发展是随着人类探索太空的步伐逐渐完善的。它最重要、最常被提起的基础法律文件,是由包括美英苏中(当时由“中华民国”当局代表)在内的 160 多国,在联合国框架下缔结,并于美国人即将登陆月球之前的 1967 年生效的《外层空间条约》(全称《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常简称《外空条约》或 Outer Space Treaty)。
该条约跟主权问题最搭界的一条原则叫做“不占有原则”(Non-appropriation Principle),是《外空条约》第二条表述的:
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把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据为己有。
注意这里强调的是“主权”和“国家”,没提个人和非主权国家实体怎么样。
这个“漏洞”产生了一些后果。2002 年,有人开了个皮包公司“月球大使馆”(Lunar Embassy),宣称出售月球土地,每英亩 16 美元。他的理论依据就是个人和非主权国家实体不受《外空条约》不占有原则的限制。
(“月球大使馆”宣传画)
实际上还有一个比《外空条约》更不著名一些的条约,叫做《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简称《月球协定》,Moon Agreement),1979 年在联合国外层空间事务厅(UNOOSA)通过的。其第十一条第 3 款写道:
月球的表面或表面下层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的自然资源均不应成为任何国家、政府间或非政府国际组织、国家组织或非政府实体或任何自然人的财产。
注意这里的“月球”指的也不仅仅是月球,而是(第一条第 1 款)
本协定内关于月球的条款也适用于太阳系内地球以外的其他天体,但如任何此类天体已有现已生效的特别法律规则,则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把非政府实体和自然人也包进来了,但显然“月球大使馆”是无视了这个条约——当然,这种无视也无可厚非,毕竟至今《月球协定》都只在澳大利亚、哈萨克斯坦、沙特阿拉伯、墨西哥、土耳其等 16 个国家获得批准、只有 4 个其他国家签署——澳大利亚可是连航天局都没有啊。在航天国家中,只有法国和印度签了,美俄中全都没有搭理。
(《月球协定》缔约国:绿色,签署国:黄色,非缔约国:红色。来自维基 Moon Treaty)
这种“不搭理”当然是嫌弃这个第十一条“不应成为……的财产”束缚了大流氓们的手脚。实际上这个条款的描述与更加被广泛认可的《外空条约》第一条在语义上似乎本来就是矛盾的,后者说:
所有国家可在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自由进入天体的一切区域。
这里的“探索和利用”被自然的解释为包括“开采(exploitation)”(Frans von der Dunk 2015)。根据该条款,人们认为“不占有原则”虽然不允许主权国家甚至非国家实体对天体及天体表面区域的主权声索,但并不限制对太空资源的商业和科学使用(Sterns & Tennen 2003)。
(埃隆·马斯克是太空商业大潮的翘楚。图:彭博社)
美国在 2015 年第 114 届国会上通过了《美国商业太空发射竞争力法案》(U.S. Commercial Space Launch Competitiveness Act),并已获得奥巴马总统签署生效。该法案包含这样的条款,
(Sec 402)
...... ......
A U.S. citizen engaged in commercial recovery of an asteroid resource or a space resource shall be entitled to any asteroid resource or space resource obtained, including to possess, own, transport, use, and sell it according to applicable law, including U.S.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
亦即允许美国公民获取、占有、运输、使用和售卖小行星资源和其他太空资源——由于有该条款存在,该法案也常俗称《太空采矿法案》。正是因为“探索和利用”包括“开采”这样的诠释,让美国通过的这部国内法,有理由宣称其自身与《外空条约》的“不占有原则”并不矛盾:
(Sec. 403) It is the sense of Congress that the United States does not, by enactment of this Act, assert sovereignty or sovereign or exclusive rights or jurisdiction over, or ownership of, any celestial body.
也就是说,即使根据美国《太空采矿法案》,如果“月球大使馆”有能耐去开采月球上的矿产,那合理合法;而如果要借着使用月球上的土地、开采月球上的资源,就宣称对月表的一块区域拥有主权或所有权,那是万万不可以的。
说回“太空国家” Asgardia。从前文我们知道,Asgardia 是不可能占有一颗其他星球或其他星球上的一块区域,对其宣称主权来独立建国的。挑战大流氓共同确定的“不占有原则”,显然会遭到大流氓们的围剿。在核大国实现核垄断的国际政治现实中,没有任何个人、公司和非政府实体可以挑战联合国这个国际政治军事秩序安排。
所以 Asgardia 选用了另一个方案:我不占领任何一个天体,我自己发射一个巨型空间站好了吧,这你《外空条约》万万没想到吧!
(Asgardia 宣传画)
我想这就看你怎么解释《外空条约》第二条所谓的“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Outer space, including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这句话了。如果说外层空间只是这些天体的集合,那可能 Asgardia 成功的找到了一个漏洞;但如果“外层空间”的语义首先是“空间”,其次才“包括……天体”——这显然成立,所有那些跟登月、登陆其他天体无关的太空发射,也都在《外空条约》的规制之下——那 Asgardia 不仅不能占据任何一个天体用于立国,即使是占据一块本来啥也没有的空间,用于宣称主权、独立建国,也是不可以的。
再从这些想成为 Asgardia 国民的人的角度说,一个本属地球上国家的公民,进入太空之后,就可以脱离国家权力的掌控吗?
我们可以看看此前的一个例子:国际空间站(ISS)。由美俄加日欧等多国共同建设的国家空间站,是现存唯一一个地球之外的人类社群居所。它上面的法律听哪国的?如果一个宇航员把另一个宇航员谋杀了,该怎么办?既然主权国家不能对地外空间声索主权,这地方岂不是没人能管了?
(国际空间站,拍摄者不明)
当然不是。主权国家不能对地外空间声索主权,并不代表不能对地外空间实施任何管辖(jurisdiction)。《外空条约》第六条规定主权国家对其太空活动应“连续加以监督”——无人探测器当然要受到其注册国的管辖,宇航员也要受到其所属国家法律的制约。基于此,为了细化《外空条约》的相关原则,UNOOSA 在 70 年代又通过了两项国际公约:《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简称《责任公约》,The Liability Convention)和《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简称《登记公约》,The Registration Convention)。
其中《登记公约》规定,一个国家发射航天器时,不仅要自己有所记录,也要上报联合国;当有两个或以上国家共同发射时,它们需要商量由哪个国家作为代表,成为该航天器的“发射国”,并承担公约所规定的相关责任。它们还可以共同组成一个政府间组织(IGO),作为航天器的登记实体,但这样的话,它们就需要协商解决这种国际合作航天器上的管辖权问题。
对国际空间站来说,商量的结果是 1998 年签了个《国际空间站政府间协议》(The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on the ISS),来处理关于国际空间站的注册和管辖权的问题。这里有个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国际空间站不是一次性发射完成的,而是今天你国发一个舱,明天他国又发一个舱,经年累月,好多舱在轨道上组装起来的。发这些舱的时候,每个舱自然都有明确的各自发射国家;然而拼到一起之后呢?是作为一个整体,拥有一个统一的登记实体,还是仍然各管各家的一“米”三分地?
答案是后者。各个舱组合之后,仍然被各国分别管辖;而宇航员个人也仍然受到所属国家的管辖。如果出现了俄罗斯宇航员在美国的舱段里犯了事儿这种事情,则类比于俄罗斯公民在美国领土上犯事儿的处置方式——属地管辖先于属人管辖,这嫌犯回地球以后,归美利坚警察领走。(Carla Sharpe and Fabio Tronchetti 2015)
总之,这太空法的精神,就是牢牢把握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的规则,有能耐可以在太空折腾,但是谁也不许在太空圈地,以及谁家的孩子谁自己管好。
所以,在 Asgardia 人造星球强大到可以击败地球联合国联军、用暴力改写国际规则之前,组成其空间站的舱体及其内部空间,要受其登记国的管辖;其上的人员,要按照属地、属人的原则接受舱体登记国或来源国的管辖;而 Asgardia 绝不会被允许在太空划出一块自留地,宣称主权。综上,Asgardia 建国无望。
(“月球大使馆”已经坚持骗钱 13 载,Asgardia 能撑几载?)
这里我想再讨论两种情况:
1、如果 Asgardia 及其居民,想要在强大之前暂时委身于一国管辖之内,在强大后效仿美国独立,摆脱其宗主国的控制,独立建国,可否?
——我想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句话其实有一处偷换概念:管辖权不等于主权。实际上太空法相关的原理和人类在几百年大航海实践中形成的海洋法相关原理非常相似,可能可以说太空法就是参考海洋法写的。所以马特·达蒙才能在《火星救援》中思忖“火星是公海”,从而他成为“史上第一个太空海盗”——尽管这个推理已经被更严谨的法律专家打脸了(火星上的法律问题,《火星救援》马特·达蒙琢磨对了吗?)。不过在前文叙述中,很明显,对航天器内部空间的主权和管辖权的解析上,太空法就是沿用了国际海洋法中对公海船舶管辖权的说法。也就是说, Asgardia 的登记国对 Asgardia 所占据的空间只有管辖权,并无主权, Asgardia 也无从试图通过分裂主权,创造新的主权实体。
2、曾有台独人士开脑洞,称台灣加入聯合國,最快速而有效的方式是與吐瓦魯合併,那 Asgardia 能不能也找个低纬度的小岛国,在其领土上建立航天基地,使该岛国成为符合条件的“发射国”、为 Asgardia 进行登记,从而让 Asgardia 挂起太空版的“权宜船旗”,并且通过金元交易,与小国达成媾议,获得事实上的无主权、准独立的自治实体状态呢?
——我觉得这倒是个没啥问题的办法。只是那样的话,Asgardia 也不过又是一个自以为独立,而国际社会不承认的“中华民国(台湾)”而已,有啥意义呢?台湾 2300 万人尚不能在大流氓面前求得名义独立,以一个十万人空间站的体量(姑且假设他们能变一个十万人空间站出来),又有什么可能冲破国际政治的现实呢?真出了什么事,拿了点钱帮你挂个名的小国,会真的帮你扛大国外交压力么?
以上。本想长话短说,结果一点都不短。本人法学素养为 0,这些权当我的读书笔记,各位看看就好,欢迎专业人士批评指正。
部分重要的参考资料:
Frans Von Der Dunk & Fabio Tronchetti 2015, Handbook of Space Law
- Chap 2 : Frans von der Dunk, International space law
- Chap 11: Carla Sharpe & Fabio Tronchetti, Legal aspects of public manned spaceflight and space station operations
太空法相关的重要国际公约(详见《联合国关于外层空间的条约和原则》):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
-《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
-《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
-《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H.R.2262 - 114th Congress (2015-2016): U.S. Commercial Space Launch Competitiveness Act
Stems & Tennen 2003, Adv. Space Res. Vol. 31, No. 11, pp. 2433-2440, Privateering and profiteering on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 Debunking the myth of property rights in sp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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