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标题:这可是刑事案件,当事人没来也能开审吗?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在这个问题下,要隐含的前提条件是“这些人都已经通知到位,但仍然拒不到庭”。
另外不考虑本人不到庭,但委托代理人到庭的情况。
1、被害人——完全不需要到庭
整个刑事诉讼法中,诉讼权利最容易被忽视的大概就是被害人。
我猜立法者是认为公安、检察院已经使用公权力代替被害人寻找嫌疑人、提起公诉,因此被害人自己完全没必要再去行使诉讼权利(有个极端的例子就是检察院有权代替被害人提起公益诉讼),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被刑事诉讼法所忽视。
一般来说,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分为人身受侵害和财产受侵害两种,而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往往都没通知财产受侵害的被害人可以参加诉讼(虽然他们参加了诉讼也起不到什么作用)。
被害人到庭,主要的诉讼权利就是:
- 陈述事件经过
- 发表对案件定性和量刑的意见
- 人身受损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而被害人无论到不到庭,都不影响整个诉讼流程的进行。
但是,当被害人化身为自诉人或者刑附民原告人时,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就必须要到庭。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必须到庭
人身受损或财产被损毁(注意不是被占有、处置)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成了附民原告人。
确实地说,此时的被害人已经成为一宗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只不过这个案件仍然在刑事诉讼中一并审理。
而民事案件的原告人,自然是必须到庭的。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其撤诉处理。
但他的不到庭,仍然不影响刑事案件的审理。
3、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有必须到庭和无须到庭两种情况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分为两种,
一种是本来就是案件的被告人。比如交通肇事罪中的肇事司机。
刑附民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此时被告人不仅是刑附民被告人,同时还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必须到庭,否则刑事诉讼开展不下去,刑附民自然也没法再审理。
但这种情况下,不能把尚未到案或者已经另案处理的其他共同加害人列为刑附民被告人。
另一种则只是对案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如交通肇事罪中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他接到传票未到庭,完全可以缺席审理。这适用的是民事诉讼的规定。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般的刑事诉讼必须到庭,两类特殊程序中无须到庭
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处于不同诉讼阶段的犯罪分子的称呼。在法院立案审理前,是犯罪嫌疑人;在法院立案之后,是被告人。
也正因如此,一般情况下,在涉到“到不到庭”的问题上,只有“被告人”,没有“犯罪嫌疑人”。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必须到庭。刑事案件涉到他人的人身自由被剥夺,如果本人不到庭对此发表意见以对抗公权力,那这种审判就是不公平的。
特殊情况下,在刑事诉讼的审理中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庭的情况。
之一,在 2012 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一个特殊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法院经过审理后,对相关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这种情况下,既然是“在逃”或者“死亡”,那自然也不必到庭。
之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这种精神病鉴定通常都是在侦查阶段就已经作出的,既然是“不负刑事责任”,那自然也没法再成为案件的被告人,而仍然只是“犯罪嫌疑人”。但也有少数情况下是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被告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这些精神病人虽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仍然要通过审判,确定是否需要送他们去专门的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但由于他们没有足够的认知能力为自己辩护,通常也不强制这些精神病人到庭,只需要给他们指定律师辩护,并通知他们的代理人到庭即可。
5、自诉人
自诉人作为指控犯罪一方,当然也是必须到庭的。如果他们拒不到庭,同样是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