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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况下,无期徒刑并不具备“终身监禁”的意义,比如通过减刑、假释,罪犯可能只需要一、二十年就能重获自由,用这样的刑罚来取代原本适用死刑,特别严重的罪行,是不太恰当的。英美等国针对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采取绝对相加的原则,很好的在无期和有期徒刑间,形成了一个合理的刑罚梯次,避免了刑罚体系出现失衡。
如果要用一句话来回答,我觉得这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即一个人所受的处罚应与其罪行相当。
无论是报应刑理论(刑法是为了惩罚),还是功利刑理论(刑法是为了维护秩序),罪刑相适应,或者说罪刑均衡,都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它保证了刑法的公正。
1、“几百年刑期”,属于数罪并罚的方法之一,称为“并科法”或者“相加法”、“合并法”。
并科法通常被认为是报应刑理论的产物,其理念是有罪必罚。这是一种最原始、最贴近人们自然善恶观和正义观的刑罚方式。
它有两种,一种是相对的并科法:对有期刑设置一个上限,当超过上限时,仅执行上限。
另一种是绝对的并科法:没有上限,有多少就加多少。
2、并科法并不是绝对和唯一的方法
无论哪个国家的刑法,在数罪并罚时都不会只采用一种方法。
就比如说到司法就总要被拿出来当例子的美国,有些情况下用并科法——刑期相加(consecutive terms,连续服刑);有些情况下用吸收法——只执行重罪(concurrent terms,同时服刑)。而选择哪种方法,有的洲规定由法官自由裁量。
而同一个案件中,也可以同时使用这两种方法。
比如某人犯了 ABC 三个罪,A 罪和 B 罪的并罚可以用并科法相加刑期,再并罚 C 罪时则可以用吸收法只执行 A+B 的刑期。
这一效果,实际上与限制加重法(几个罪中的最重刑以上,所有罪的总和以下)达到的效果是一样的。
3、数罪并罚包括数罪和并罚两部分的内容
相关内容我在为何数罪并罚的刑期会低于各项刑期之和已经回答过,有兴趣的直接去看,我不重复了。
要说明的是,不同的国家因罪数(一个罪还是多个罪)理论的不同,在刑罚设置和并罚制度上也不同,但其目的都是追求刑罚与罪责的对等。
比如杀死两个人,在我国是一个杀人罪,即使罪不致死,也有很大可能判无期徒刑或者死缓;在美国是两个杀人罪,却有可能判两项十几年的有期监禁刑。
那么,在实际执行上,我国判无期或死缓的实际执行年限是 25-35 年,这与两项相加为 30 年左右的有期监禁刑在实际效果上也是基本相当。
我们在说定罪量刑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全面、系统地看待整套刑罚的设置,一个孤立的案例不足以作为论证刑罚体系优劣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