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antcast
Channel: 知乎日报
Viewing all articles
Browse latest Browse all 20608

怎样才能证明抢劫行为的实施者是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是如何的?

$
0
0

日报标题:「我抢劫是想知道民警是不是神如柯南啊,算非法占有吗」

16 岁小奇在网吧看完《名侦探柯南》去上厕所时,突然脑海里闪过一个念头:如果把前方单身女子的包抢走,民警能否像柯南一样迅速准确地破案呢?于是将对方的手提包和手机抢走,后逃之夭夭。

文中的小孩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应该不具备抢夺或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我实际想问的问题主要有三,

第一,小孩可能会接受怎样的法律惩罚?

第二,如何才能证明小孩实施行为的目是为了模仿柯南?

第三,如果以后抢劫实施者在被捕后都以某种理由,比如模仿柯南的剧情,为借口来辩解自己的抢劫行为,那在司法实践该如何应对?

知乎用户,Nothing is true Everything is permitted

1、首先需要证明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不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前者是控方的举证责任,后者是辩方在控方完成举证责任后提出辩解时有证明义务。

只不过,在侵财案件中,非法占有的目的往往与客观行为紧密结合在一起,只要证明有客观行为,就足以由客观行为来推定主观上是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在分析时还是要注意,这两者虽然依据同一事实,但却是相对独立的两部分内容。

2、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解释“非法占有”?

法学专业人与一般人在此发生的分歧,就在于一般人对此理解为“事后”的“占为己有”。但是在法律评价中,它不是事后,也不仅仅是占为己有。

  • 时间点——要评价的是取得财物时的主观,而不是取得后处分财物时的主观

在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侵财案件中),行为人取得别人财物都是为了实现财物的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这个特征也符合一般人对于“偷、抢、骗”的理解:把别人的东西拿来自己用。

但是,“拿来用”,实际上已经是事后对财物的处分,它已经不是“作案过程中”的主观内容。而且,“拿来用”往往是作案的动机,但不是“目的”。(在一般的语境中,动机和目的这两个词的意思有重叠之处,但在论述非法占有的目的时,要注意它与动机的区别)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看他实施取得财物的行为时的主观内容。事后的处分财物行为,可以作为判断取得财物时主观内容的依据,但不需要去评价他处分财物时的主观内容。而人们常犯的错误,就是把处分财物时的主观内容与取得财物时的目的混为一谈——因为某甲在处分财物时没有把财物占为己有,所以他在取得财物时没有把财物占为己有的故意。

  • 非法——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认识

这个很好理解:能够认识到这不是自己的东西,并且自己也没有正当理由去要求取得。

基于此,对于仅仅是把自己在别人占有下的财物取回的行为,我们实践中认为这并不具备“非法”的认识,不构成“非法”的占有,最多是民事侵权。

要注意的是,这个“非法”是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认识,而不是客观行为是否非法。

(仅限于这一条件,别去额外脑补事后索赔之类的其他行为)

  • 占有——实际上是争夺对财物的控制

请注意,“占有”不是“占为己有”。占为己有是事后的处分行为之一,但不仅限于这种处分行为。

“占有”这个词有一定的误导性,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通常都认为用“控制”更加准确(能通用于绝大多数案件,但并不是唯一的标准,不展开说了)。

在侵财案件中的“占有”,实际上是排除权利人(通常情况下是占有人)的控制、让自己取得充分的控制

它所考虑的就是“取得财物”这一过程中的主观内容,至于取得财物之后,是继续控制,还是放弃控制换取别的利益,还是直接放弃控制,都不影响。

以此作为标准,那绝大多数案件的客观行为都可以很清晰地判断是否属于“占有”别人财物。

3、如何证明“非法占有”?

在实际案件中,我们都是根据取得财物的过程、取得财物后的处置等客观行为来推断他在事中的主观内容如何。一个案件可以简单按时间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但是,我们需要并且只需要评价“事中”的非法占有故意。

一般的侵财案件都是非常典型的,把别人的财以偷、抢、骗等方式占为己有。他事后的处分行为(自用或销赃)足以体现他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事前、事中、事后)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这就导致上面在“时间点”中所论述的问题,人们把事后的非法占有与事中的非法占有混为一谈。

而事实上,如上面所解释的,看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主观上:

  • 能否认识到自己取得财物是“非法”
  • 是否想使财物脱离别人的控制并被自己控制。

如果是针对不是自己财物的行为,那即使只有事中的行为,通常根据一般人的生活阅历也能判断出这是一种“非法”的“排除他人控制并自己取得控制”,除非行为人能够合理地解释自己对此的认识有“正当性”,并且能够对此提出足够让别人相信的依据或理由。比如,我是帮别人保管他忘在桌面的手机;我以为那是我的手机;等等。事后的处置只是加深对这一“非法占有”确信。

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就是看别人停在路边的车好玩,偷偷骑上去开一阵,这虽然取得控制,但是否排除了别人的控制就不足以判断,还要看事后的处置行为:如果把车送回去,则没有排除别人的控制,不是非法占有,不构成盗窃罪;如果随便把车往路边一丢导致车被其他人又偷走,那就表示排除了车主的控制,成立盗窃罪。

如果是针对自己的财物,那事中的行为还不足以判断,还要看事后。比如偷回自己抵押给别人的摩托车,这一事中行为就不足以判断是“非法”;但如果事后隐瞒这一事实,又向对方索赔,那就可以确定是“非法”。

总之,事后行为是对事中行为的补充和加强,只有事中行为不足以评价“非法占有”的时候,才需要去考量事后行为。

4、辩方义务

当客观行为已经足以推断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辩方义务自然是对自己的“无非法占有”辩解证明其合理性。但是我在实践中遇到的很多人,都是在论证自己事后处分行为或者事前的动机没有“非法占有”,而这对事中的行为判断毫不影响。

回到题目中,“看警察能不能破案”,或者像过去很多盗窃犯所辩解的“我是为了体验生活”,仅仅是一种事前产生的动机,但是在事件过程中,把一个素不相识的陌生人的财物抢走、逃跑,这个客观行为都已经足以推断是“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我想恐怕也找不到合理、正当的解释来否定这一主观内容。


Viewing all articles
Browse latest Browse all 20608

Trending Articles